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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段:标题1]G336线下北泉至灵丘县城段改线工程特许经营者二次资格预审公告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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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36线下北泉至灵丘县城段改线工程特许经营者

第二次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编号:RJZB-2024-006

招标项目所在地区:山西省大同市灵丘县

一、招标条件

 G336线下北泉至灵丘县城段改线工程特许经营者招标项目编号:M1401000155101318001),特许经营方案已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同意批复文号:晋发改交通发[2024]111号),项目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特许经营者出资和银行贷款招标人为灵丘县交通运输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规模

本项目路线长56.732km,采用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主要工程量为:路基土石方621.665万立方米;排水、防护工程128.251千立方米,沥青路面工程90299平方米,桥梁2532m/25座,其中小桥4座,中桥8座、大桥13座,涵洞113道,隧道516.5m/1座,互通式立体交叉2处,收费站1处(隧道管理站1处、养护工区1处与其合建),超限站1处,新征用地4190.043亩(含G108改线段)。G108 改线段方案一路线长4.011km(其中含G336共线段1.30km),主要工程量为:路基土石方144.6943万立方米,排水、防护工程11.092千立方米,沥青路面工程5497平方米,桥梁883m/2座,涵洞7道。

项目估算总投资为274015.87万元。

2.2 招标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

001标段名称:G336线下北泉至灵丘县城段改线工程特许经营者

2.3 特许经营内容及方式

1灵丘县人民政府授权灵丘县交通运输局为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方案编制、特许经营者选择、特许经营协议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合作期满移交接收等工作;授权灵丘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县政府出资人代表,代表县政府作为项目公司股东参与项目公司组建,履行股东相应职责,参与项目准备及实施工作。

2)本项目实施方式为建设—运营—移交(BOT)。特许经营者中标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招标文件约定,与灵丘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政府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移交等工作。特许经营期届满后,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机构。政府方委派董事、监事进入项目公司,对项目进行监管,对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及实质性改变项目合同责权利方面的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但不参与项目的具体经营和管理,不负责项目融资,不承担项目公司风险。政府方股份为特殊股份,不参与项目公司利润分配,但参与超额收益分配。

3)本项目收费渠道和方式为“使用者付费”,使用者付费来源为车辆通行费收入,政府方不承诺中选特许经营者最低收益水平。

4)本项目投资估算274015.87万元,资金来源为:资本金:资本金比例为项目总投资20%,金额为54803.17万元。其中,特许经营者出资44308.17万元,占总投资的16.17%,政府方以省级财政预算资金出资10495 万元,占总投资的3.83%。项目融资219212.70万元,项目总投资的80.00%,资金来源为项目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合法方式筹集。

5本项目特许经营期3111个月,其中:建设期:3年零7个月,自特许经营协议签订日起至项目交工日止。运营期:自交工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其中:自交工日起进入试运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进入正式运营期,收费期自本项目收费许可颁布之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收费期暂定28年零4个月,收费期限最终以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复的期限为准。特许经营期到期日不得晚于收费公路收费期到期日。

三、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须具备资格条件:

3.1.1 法人资格

1)申请人是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且不得为本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含其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

2)申请人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3.1.2 财务状况

1)申请人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三年(2021年~2023年,公司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公司成立当年起算)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2)近三年(2021年~2023年,公司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公司成立当年起算)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为正值,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资产负债率低于80%。

3.1.3 投融资能力

申请人净资产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2023年度);具有不低于项目投资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投资能力不低于4.5亿元人民币,融资能力不低于22亿元人民币(不包含投资能力的4.5亿元)

本项目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

3.1.4 商业信誉

申请人商业信誉良好,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在近三年(202161日至今)有行贿犯罪行为

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5 业绩资格

(20196月1日至今)作为控股人或参股人至少有一项收费公路工程(含在建)项目投融资业绩(以投资协议或PPP项目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时间为准)或一项公路项目运营的业绩(运营业绩以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为准)。

本次投标如采用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或成员的业绩均予认可。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牵头人应为项目公司的实际控股方。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应满足的资格条件:

1)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单位应满足3.1.1法人资格、3.1.2财务状况、3.1.4商业信誉的要求;

2)联合体各方合计应满足3.1.3投融资能力、3.1.5业绩资格要求;

3)联合体各方应同时具有不低于联合体协议书中载明出资比例加权计算的净资产和投融资能力;

4)联合体中各方均需出资;

5)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出资额或出资比例、相互关系和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联合体的成员结构、相互关系及出资比例均不得变动;

6)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7出资控股人必须是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文件编制和协议谈判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指示,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并负责项目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8)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中标与组建项目公司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9)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在项目公司中出资,共同与招标人签订项目初步协议,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联合体的成员结构、相互关系及出资比例均不得变动。 

3.3 申请人含独立申请人及不同联合体各成员之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2)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3)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相互兼职的关联企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有关联关系的其他情形。

3.4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目申请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本项目的施工及有关的货物、服务的,本项目相应的施工及有关货物、服务可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对拟自行承担本项施工的,申请人的资质和能力要求为(申请人不自行承担相应施工工作的无需满足以下要求):

1)申请人(联合体投标时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各方)应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规模发生变化时,应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证书);

2)申请人(联合体投标时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各方)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s://hwdms.mot.gov.cn/BMWebSite/)”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

四、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时间:2024 年7月15日00时00分至2024年7月20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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