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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综合保税区全景可视化业务管理平台项目建设实施招标公告
2024-09-03

雄安综合保税区全景可视化业务管理平台项目建设实施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雄安综合保税区全景可视化业务管理平台项目已由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以 《关于开展雄安综合保税区全景可视化业务管理平台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4〕30号)、《关于雄安综合保税区全景可视化业务管理平台项目建设方案(概算)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4〕164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雄安集团数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新区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 已落实 ,招标人为 中国雄安集团数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 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雄安综合保税区全景可视化业务管理平台项目建设实施 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雄安新区。

2.1.2项目规模:

全景可视化业务管理平台整体建设内容由软件系统及配套设施建设构成。具体包括:AR全景业务管理系统、区域通关一体化管理系统、物流可视化管理系统、智慧一张屏。

AR全景业务管理系统可以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可视管理体系,覆盖雄安综合保税区主要监管区域,包括卡口、仓库、查验场等。该系统可以通过叠加海关业务数据、AI风险研判数据和预警处置流程,实现异常事件的自动告警和实时处置。全面掌握综合保税区的整体通关情况和各区域现场作业情况,实现智慧化的监管。

区域通关一体化管理系统通过关区间的数据互动、卡口互动,可以实现与其他口岸、其他特殊监管区域的业务协同。首期主要实现的是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之间的业务协同。

物流可视化管理系统满足海关对雄安进出货物监管的需要,系统主要实现雄安综保区货物至口岸货物的在途监管等进出境港口的雄安货物的业务单据状态、物流数据的采集、展示、分析,并结合大数据及风险规则进行分析做出风险预警提示。

智慧一张屏配备1块LED显示屏,采用直屏设计,实现全局监管一张图。

2.1.3项目总投资: 10261500元;项目最高投标限价:8830777.18元(其中分项限价:软硬件设备购置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最高投标限价:6109499.96元;软件定制开发最高投标限价:2671277.22元;数据实施服务最高投标限价:50000元;)。

2.1.4服务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平台开发完成具备上线试运行条件不晚于2024年12月20日,试运行期不少于2个月,不多于6个月。自终验合格之日起,提供1年的免费运维。

2.2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项目平台的开发、软硬件采购、安装、部署、调试、培训、检验、试运行并在项目终验完成后提供1年免费运行维护,以及平台建设完成后的相关售后服务等。具体详见招标文件委托人要求。

2.3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业绩最低要求: 近五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一个合同额不低于600万元的应用平台类或软件开发类项目或系统集成类项目业绩(不包含纯硬件采购集成业绩)。

(3)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1名,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或高级工程师及以上(通信工程相关专业)技术职称。(须提供项目负责人身份证、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社保缴费证明的证明材料,详细要求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项)

注:通信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通信工程、有线通信、无线通信、电话交换、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数据通信、光纤通信、计算机通信、计算机、电子信息、软件、电子工程、信息工程、网络工程、自动化、信号、计算机应用、数据及多媒体、电磁场与微波技术等专业。

(4)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  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t. 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4)②项修改为本条);

u.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jzsc.mohurd.gov.cn)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v.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w.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x.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5)L项修改为本条);

y.在雄安新区招标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被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4)⑤项修改为本条);

z.以上t、u、v、w、x、y与(4)信誉要求不一致的,以t、u、v、w、x、y条要求为准;

A.投标人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6)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其他要求: /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  /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 年 09 月 04 日 00 时 00 分 00 秒至 2024 年 10 月 08 日 13 时 59 分 00 秒(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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