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卷烟厂终端营销服务(川藏、重庆、恩施、辽宁、吉林、黑龙江)公开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GN2024-HB-6475
本招标项目已由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鄂烟工董决〔2024〕3号文批准采购,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招标人为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卷烟厂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1. 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项目名称:恩施卷烟厂终端营销服务
1.2采购内容:本次采购共6个包,年预计采购总金额为19380496.7元(不含税),各投标人均可对本项目下列标包中的多个标包投标,允许多投多中,具体定标原则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本项目采用最高单价限价,具体技术及商务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采购需求。
标包号 | 标包名称 | 服务范围 | 各标包年预计采购总金额(不含税,元) | 中标人数量(家) |
01 | 川藏区域终端营销服务 | 基础客户维护、消费者终端活动、品牌展示支持 | 6851499.76 | 1 |
02 | 重庆区域终端营销服务 | 2084999.90 | 1 | |
03 | 恩施区域终端营销服务 | 259999.04 | 1 | |
04 | 辽宁区域终端营销服务 | 4955999.21 | 1 | |
05 | 吉林区域终端营销服务 | 2243999.78 | 1 | |
06 | 黑龙江区域终端营销服务 | 2983999.01 | 1 |
1.3采购结果及服务期限要求:三个采购年度(合同生效时起算),本项目不承诺具体采购数量,按实际下达的订单为准,据实结算。
1.4采购结果应用范围: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卷烟厂;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中标人需与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卷烟厂签订采购合同。
1.5服务地点:恩施卷烟厂所辖营销区域(湖北恩施、四川、西藏、重庆、辽宁、黑龙江、吉林)。
1.6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国家财税法规政策调整增值税税率的,双方以不含税价为基础结合政策规定税率予以实际结算,烟草行业统一规定的采购结算要求除外。
2.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格:
2.1一般条件
2.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劳动保护、节能减排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1.3在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投标人在经营活动中:在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无失信惩戒等信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采购活动中不存在行贿行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有非法经营、诈骗、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不良记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1.4未被中国烟草总公司或招标人禁止参加企业采购活动且在禁止期内。
2.2特殊要求:
无。
2.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 其他事项
3.1投标人在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3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参加采购活动中,被刑事判决、刑事裁定或党政纪处分决定认定有行贿行为的情形,应实施禁入管理。对行贿供应商的禁入措施,适用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行贿人。在禁入期限内,上述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企业,均不得参加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系统新的采购项目。以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党政纪处分决定书生效的时间为准。
3.2在本次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招标人、其他供应商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招标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将根据《湖北中烟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工作要求执行处理。
3.3其他:无。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时间:2024年 9 月 15 日 00 时00分至2024年 9 月 20 日 23 时59分(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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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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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994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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