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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卷烟厂联合工房柔性屋面、库房屋面防水改造公开招标公告
2024-09-18

招标编号:GXTC-C-24130267

本招标项目已由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鄂烟工〔2024〕23号文批准采购,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招标人为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卷烟厂。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1.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项目名称:恩施卷烟厂联合工房柔性屋面、库房屋面防水改造

1.2采购内容:本次采购共1个包。

项目概况一览表

标包号

标包名称

采购内容

最高投标限价总价(含税,元)

中标供应商数量(家)

1

恩施卷烟厂联合工房柔性屋面、库房屋面防水改造

1、联合工房柔性屋面防水改造,改造屋面面积约18241平方米,采用2.0厚聚酯纤维内增强型PVC防水卷材;
2、原烟库、综合库屋面防水改造,改造屋面面积约9532平方米,采用2.0厚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和3+4聚酯毡胎Ⅱ型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加一层40mm的配筋混凝土保护层。
3、原屋面防水拆除、配套雨水口及雨水管更换。

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8209938.46

1


1.3项目地点:湖北省恩施市金桂大道166号

1.4采购结果及服务期限要求:本次招标结果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所有货物、服务交付并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为止之日前有效。

1.5工期:施工时间不超过120日历天(不包括因下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延误)。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历天具备施工条件。具体开工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1.6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缺陷责任期2年(以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不少于5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7采购结果应用范围: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卷烟厂;采购结果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需与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卷烟厂签订采购合同。

1.8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国家财税法规政策调整增值税税率的,双方以不含税价为基础结合政策规定税率予以实际结算,烟草行业统一规定的采购结算要求除外。

1.9质量要求:符合GB50345-2012《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207-201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的其他相关设计规范、标准、规程,均以最新版本或较高要求版本为准;工程质量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且工程质量合格。

2.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格:

2.1一般条件

2.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劳动保护、节能减排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1.3在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投标人在经营活动中: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无失信惩戒等信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采购活动中不存在行贿行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有非法经营、诈骗、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不良记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1.4未被中国烟草总公司或招标人禁止参加企业采购活动且在禁止期内。

2.2特殊要求:

2.2.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处于暂扣期内。(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

2.2.2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资格要求: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须为投标人在职人员;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且中标后只承担本项目。(须提供有效的相关证书、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且中标后只承担本项目的承诺书。并提供近六个月(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中投标人为其缴纳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扫描件(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保部门出具的对账单或加盖社保部门专用章的单位缴费明细)及网上有效的查询方式,网上有效的查询方式必须提供验证平台网址及授权码(验证码),或提供查询网址、用户名及密码(单位或拟派人员个人均可);无上述证明材料或材料不齐全的,视为无效投标。)

2.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其他事项

3.1投标人在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3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参加采购活动中,被刑事判决、刑事裁定或党政纪处分决定认定有行贿行为的情形,应实施禁入管理。对行贿供应商的禁入措施,适用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行贿人。在禁入期限内,上述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企业,均不得参加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系统新的采购项目。以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党政纪处分决定书生效的时间为准。

3.2在本次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招标人、其他供应商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招标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将根据《湖北中烟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工作要求执行处理。

3.3其他:无。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时间:2024年09月19日00时至2024年09月24日00时(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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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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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994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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