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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电子政务外网项目建设实施招标公告
2024-09-27

雄安新区电子政务外网项目建设实施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雄安新区电子政务外网项目已由 河北雄安新区数字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以《关于对《雄安新区电子政务外网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函》、《关于调整雄安新区电子政务外网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4〕153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雄安集团数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新区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 已落实 ,招标人为 中国雄安集团数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雄安新区电子政务外网项目建设实施 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雄安新区

2.1.2项目规模:本期雄安新区电子政务外网项目建设规模覆盖雄安新区市民服务中心办公区、大水办公区、白洋淀办公区、群众工作中心、政务服务中心、雄安集团、容东管委会、容西管委会、昝岗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法院、检察分院、公安局、国安局、税务局、气象局、地震局、雄安海关、人民银行等,预计包含20个横向接入汇聚节点,共40家横向接入单位,按照项目建设需求,以实际情况为准。

2.1.3项目最高投标限价:2449.61万元。

2.1.4服务期限:本项目实施周期预计为8个月,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终验合格并交付使用。合同签订后5个月内完成所有开发、部署、测试工作并达到上线条件。达到上线条件后投标人提交试运行申请,经招标人同意后项目进入试运行阶段,试运行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试运行结束后,投标人在解决系统所有问题并满足招标人需求的基础上提出终验申请,由招标人进行项目终验。

2.2招标范围:项目总体建设内容包括标准规范、网络系统、安全系统、运行维护系统。具体建设内容详见第五章委托人要求。

2.3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业绩最低要求: 近五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倒算五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一个合同额不低于200万元的政务网络建设实施或升级改造相关项目业绩。

注:若为框架合同则必须提供相关订单,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满足业绩要求的框架合同应至少提供一个单个订单金额不低于200万元的政务网络建设实施或升级改造相关项目业绩,一个框架合同最多算一个合同业绩。订单未能体现上述要求的,还应提供盖有业主公章的证明材料。

(3)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1名,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

注:须提供项目负责人身份证、资格证书。

(4)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  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t. 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②项修改为本条);

u.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jzsc.mohurd.gov.cn)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v.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w.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按照《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被列入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加雄安新区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x.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L项修改为本条);

y.在雄安新区招标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被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⑤项修改为本条);

z.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本条证明材料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r.cn)公布的行政处罚为准,处罚日期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r.cn)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准)(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p项修改为本条);

A.投标人因抵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本条证明材料以投标文件递交载止当日査询的“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r.cn)“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为准)(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r项修改为本条);

B.以上t、u、v、w、x、y、z、A与信誉要求不一致的,以t、u、v、w、x、y、z、A条要求为准;

C.投标人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6)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7)其他要求: /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  /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 年 9 月 28 日 00 时 00 分 00 秒至 2024 年 10  月22   日 08 时 59 分 00 秒(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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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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