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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段:标题1]古交-娄烦-方山高速公路项目特许经营者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2024-10-24
[字段:内容1]


古交-娄烦-方山高速公路项目特许经营者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编号:ZEC-Z24F-062YS)

招标项目所在地区:太原市

一、招标条件

古交-娄烦-方山高速公路项目特许经营者招标(招标项目编号:M1401000155101390001,下称本项目),古交-娄烦-方山高速公路项目已纳入《山西省省道网规划(2021-2035年)》,本项目特许经营方案已由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古交-娄烦-方山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方案的审核意见》(晋发改交通发〔2024284号)审核通过,采用特许经营(建设-运营-移交)模式建设运营。经太原市人民政府以《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古交-娄烦-方山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授权的批复》(并政函〔20246号)授权,本项目实施机构为太原市交通运输局(招标人)。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特许经营者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本项目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娄烦县,吕梁市方山县。

2.1.2特许经营范围

1)建设内容和规模

本项目主线全长66.486公里(古交市境内3.540公里、娄烦县境内49.016公里,方山县境内13.930公里),采用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6米,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I级。设特大桥4841/4座,大桥12794/33座,中桥97/1座,分离式立交314/2座,特长隧道4430/1座,长隧道5200/2座,中隧道650/1座,互通式交叉5处,收费站3处,服务区1处。同步建设娄烦连接线长6.596公里,采用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0米,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I级。设大桥101/1座。

2)运营内容

在运营期间,项目公司负责提供本项目的运营和维护服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运营养护管理。包括运营维护范围内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涵洞通道、服务区等所有设施,并包括已明确的和公路相交叉的相关设施的维护;同时,项目公司应按照项目实施机构要求向相关机构提供沿线设施的使用权,且必须确保运营期服务区全年不间断提供各项司乘人员服务(餐饮、加油、维修等);

收费管理。包括车辆通行费、广告经营收入、服务设施经营收入等的征收与管理;

路政管理。项目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山西省交通运输厅或者其设置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项目公司应按《路政管理规定》《山西省公路条例》等相关规定配合执行;

交通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负责项目交通管理工作,项目公司应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派驻机构完成交通管理任务;

应急管理。项目公司应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和保障体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报实施机构备案,并按要求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项目公司应保障服务的稳定和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并保证出现突发事件时其应急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如发生突发事件或敏感事件,项目公司应及时通报实施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力救援,尽快恢复正常;在事故影响期间,项目公司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的影响和损失。

3)服务范围

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享有特许经营权规定的本项目收费公路权益,并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收费公路的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的规定,项目公司相应向社会公众提供车辆通行、广告经营、服务设施经营等服务。鼓励项目公司在保障项目质量和产出(服务)效果的前提下,依法创新服务模式,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升效率、积极创新等获得的额外收益主要归特许经营者所有。

4)特许经营者项目周期各环节责任

项目准备阶段,特许经营者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特许经营者履约担保,依法组建项目公司并派驻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同时应对政府方开展的前期工作和各项合同予以认可。

项目建设阶段,特许经营者应确保资本金按照年度投资比例分期到位,并对项目公司筹措资金提供支持和保障。

项目运营和移交阶段,特许经营者应督促项目公司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并对项目公司履约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1.3特许经营期限: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暂定34年,其中建设期(含建设工期)4年(包含建设准备期1年和建设工期3年),运营期(含收费期)30年,实际收费期限以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复为准。

2.1.4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本项目静态总投资约为948996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764806万元;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67358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38475万元;预备费78357万元。采用特许经营模式调整的建设期利息约为45105万元,项目总投资约为994101万元。资金来源特许经营者自筹,资本金198820万元,占总投资的20%,融资资金795281万元,占总投资的80%

2.1.5操作模式:本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实施,具体运作方式为建设运营移交(BOT方式。

1)太原市人民政府授权太原市交通运输局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全面负责项目准备及实施工作。(2)项目实施机构编制特许经营方案,特许经营方案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特许经营者。(3)中标特许经营者递交履约担保且太原市人民政府审核投资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后,与项目实施机构签署投资协议。(4)选定的特许经营者成立项目公司,持有项目公司100%股权。(5)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签署特许经营协议。(6)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办理前期工作的交接手续,承继政府方(或项目实施机构)与前期工作单位签订的服务合同,继续履行原合同中政府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关前期工作费用。(7)项目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负责完成项目立项、设计等的报审报批工作,政府方予以协助。(8)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全生命周期工作。(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本项目建设中不满足《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且达到依法必须招标标准的工程、货物、服务等由中标特许经营者或其组建的项目公司依法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承包单位。(10)项目公司通过运营期使用者付费(包括车辆通行费收入和其他收入)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得合理回报。鼓励特许经营者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收益。(11)项目实施机构会同有关方面定期对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定期开展运营评价和绩效评价,结合项目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评估项目潜在风险,建立约束机制,切实保障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12)项目实施机构在项目运营期内应按规定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并报有关部门备案。(13)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实施机构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公司的建设、运营、养护和移交情况进行监管。(14)特许经营期届满后,项目公司将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等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按协议约定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机构。

2.2 招标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

001标段:古交-娄烦-方山高速公路项目特许经营者招标。

三、申请人资格要求

001标段:

3.1本次招标要求申请人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

3.1.1法人资格:申请人(联合体投标时为联合体各方)应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且不得为太原市本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含其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的通知,本项目鼓励民营企业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积极参与;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应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各自股权占比。

3.1.2财务状况要求:

1)申请人(联合体投标时为联合体合计)2023年末总资产99亿元人民币及以上;(或等值货币,汇率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中卖出价为准,下同)

2申请人(联合体投标时为联合体各方)最近连续三年(2021年至2023年)每年均为盈利(每年净利润均为正值),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

3)申请人(联合体投标时为联合体各方)财务状况良好,上年度末(2023年)资产负债率小于80%,近三年(2021年至2023年)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为正值,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

3.1.3投融资能力要求:申请人具有不低于项目估算总投资额的投融资能力,其中2023年末净资产不低于项目估算总投资额的35%(即34亿元人民币);投资能力不低于19亿元人民币,融资能力不低于79亿元人民币;银行综合授信、存款证明及针对本项目开具的贷款意向书合计金额不低于项目估算总投资额的80%(即79亿元);

注:融资能力按有效的银行综合授信存款证明针对本项目银行贷款意向书等一项或多项累加确定。

银行综合授信开具时间和存款证明日终存款余额时间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30日内。

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应同时具有不低于联合体协议载明出资比例加权计算的净资产和投融资能力。

3.1.4民营企业股权占比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附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本项目按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的项目类别对待,要求民营企业应当在特许经营者组建的项目公司中股权占比不低于35%(如申请人单独投标,应为民营企业;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应在联合体协议明确的各自股权占比)。

注:民营企业,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外商投资外,其他类型的企业均属民营企业。

3.1.5商业信誉:

1)申请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内(2021101日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未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2)申请人、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近三年内(2021101日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无行贿犯罪行为。

3)申请人在信用中国网站平台中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平台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4)申请人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注: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应满足商业信誉要求。

3.1.6业绩资格:

申请人五年内(2019101日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独立投资或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有1项高速公路工程(含在建)项目投融资业绩(以《投资协议》或《PPP项目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时间为准);

申请人五年内(2019101日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独立投资或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有1项高速公路项目运营的业绩(以政府批复的收费文件时间为准)。

注: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牵头人应满足业绩要求。

②同一项目同时满足上述业绩要求时,可分别予以认定。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并应满足下列条件:

3.2.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5家,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资格预审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的权利义务、出资额或出资比例,联合体牵头人应当作为项目公司投资控股方,且联合体各方均须对项目公司出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次招标中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2.2联合体中民营企业合计应满足3.1.4民营企业股权占比要求;

3.2.3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3.2.4除因法律、法规、政府政策的变化外,申请人中标后,联合体的成员结构、相互关系及出资比例均不得变动;

3.2.5联合体中各方均需出资,联合体牵头人应是联合体内部股权比例最大方;

3.2.6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申请文件编制和协议谈判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指示,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并负责项目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3.2.7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中标与组建项目公司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3.2.8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在项目公司中占股,共同与招标人签订项目初步协议,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联合体的成员结构、相互关系及出资比例均不得变动。

3.3申请人(含独立申请人及不同联合体各成员之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的资格预审申请,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相互兼职的关联企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有关联关系的其他情形。

3.4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目申请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四、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时间:202410241700分至202410311700分(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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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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