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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雄县组团应急防汛排涝及配套管网工程(3、4号雨水泵站)水土保持方案招标公告
2024-10-25

雄安新区雄县组团应急防汛排涝及配套管网工程(3、4号雨水泵站) 水土

保持方案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雄安新区雄县组团应急防汛排涝及配套管网工程(3、4号雨水泵站) (项目名称)已由 雄县改革发展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雄县改革发展局关于雄安新区雄县组团应急防汛排涝及配套管网工程(3、4号雨水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雄改发投字【2024】12号)、雄县改革发展局关于雄安新区雄县组团应急防汛排涝及配套管网工程(3、4号雨水泵站)(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雄改发审字【2024】7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河北雄安雄建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资金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资金落实情况为 已落实 ,招标人为 河北雄安雄建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 河北鸥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水土保持方案 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规模:(1)3#雨水泵站工程界区范围内的进出水设施、雨水泵站等配套设施,总规模34.6m3/s。3#雨水泵站分两期进行建设,土建工程按照34.6m3/s规模一次性建设完成,设备安装工程按照一期10m3/s进行设备安装,二期24.6m3/s进行设备安装。对3#雨水提升泵站至规划的站西路南侧起点之间雨水箱涵进行设计,规格5mx2.5m,长度150m。(2)4#雨水泵站工程界区范围内的进出水设施、雨水泵站等配套设施,总规模18.00m3/s。4#雨水泵站分两期进行建设,土建工程按照18.00m3/s规模一次性建设完成,设备安装工程按照一期6.0m3/s进行设备安装,二期12.00m3/s进行设备安装。对4#雨水提升泵站至雄安大街东延段起点之间雨水箱涵进行设计,规格4mx2m,长度429m。(3)相关配套设备采购,涉及雄县城区还有雄东片区的涝点位治理相关排涝抢险设备采购。

2.2 建设地点:站西路南头西侧,将台路北头东侧。

2.3 投资估算:22086.27万元

2.4 招标范围:第一标段: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第二标段:水土保持监测;

第三标段: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2.5 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全部工作完成之日止,具体以发包人实际要求为准。

2.6 标段划分:3个标段

第一标段: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第二标段:水土保持监测;

第三标段: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

投标人须是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单位,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2)业绩最低要求:

近五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 5 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1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服务相关业绩。

(3)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具有相关专业(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地质工程、岩土工程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t.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包括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招标人禁止其参加投标活动,本条是对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信誉要求”②项的修改);

u.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jzsc.mohurd.gov.cn)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v.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w.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x.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

“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L项修改为本条);

y.在雄安新区招标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被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信誉

要求”⑤项修改为本条);

z.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本条证明材料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

)公布的行政处罚为准,处罚日期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准)(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p项修改为本条);

aa.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本条证明材料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查询的“信用中国”网站“拖欠农民工工资失

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为准)(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r项修改为本条);

ab.投标人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以上t、u、v、w、x、y、z、aa、ab与“信誉要求”不一致的,以t、u、v、w、x、y、z、aa、ab条要求为准。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6)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其他要求:

/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 1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 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10-28 09:00:00 至 2024-11-18 09:29:00 (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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