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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雄安科技园项目住宅一期24地块土护降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2025-03-14

中核雄安科技园项目住宅一期24地块土护降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核雄安科技园项目已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以《关于开展中核雄安科技园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4〕53号、《关于中核雄安科技园项目核准的批复》雄安核准〔2024〕023号、《关于开展施工准备阶段工作的函》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核(雄安)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中核(雄安)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中核雄安科技园项目住宅一期24地块土护降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建设地点:本项目位于雄安新区,东至博远路,南至城市道路EG1(易宁大街),路南侧地块为招商公园1872,西至待建道路(与23号地块相邻),北至城市道路EB1(易城西街)。

2.2项目建设规模:本项目用地面积约2.92万㎡,一级支路用地面积约0.38万㎡,总建筑面积约8.0万㎡,其中地上计容建面约6.1万㎡,地下建面约1.9万㎡。

2.3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额:最高投标限价为705万元。

2.4工期:总工期:预计61天。拟于2025年4月16日开始施工,2025年6月15日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具体以建设单位通知为准。

2.5招标范围:中核雄安科技园项目住宅一期24#地块内的土方开挖及外运、基坑支护、基坑降水、施工围挡及画面敷设、场地内安全防护、地下管线等障碍物迁移等工作内容。

2.6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一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需要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业绩最低要求:/。

(3)项目经理最低要求:

①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单位为投标人)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本),需提供(投标截止前近六个月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且需满足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不得在其他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

②近五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完工验收日期为准)以项目经理身份负责过1项类似项目业绩。

类似项目业绩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已完工验收完毕的单个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土护降施工业绩(工程范围至少包括土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或边坡支护工程)两种施工内容)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已完工验收完毕的单个合同中包含土护降施工部分且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施工总承包业绩(工程范围至少包括土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或边坡支护工程)两种施工内容)。

注:上述所附业绩合同为PPP合同或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或联合体施工合同或多专业施工合同等的,该合同中投标人独立施工范围内对应满足上述要求的,视为该项目业绩为投标人独立承担的满足要求的施工业绩。

(4)财务要求:投标人须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若2024年后成立,提供成立至今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且包括财务审计报告签字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无需提供审计报告附注。

(5)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6)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前期咨询资料成果对潜在投标人全部公开的除外);

t.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u.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包括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招标人禁止其参加投标活动,本条是对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5)②项的修改);

v.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jzsc.mohurd.gov.cn)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w.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x.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y.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6)L项修改为本条);

z.在雄安新区招标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被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5)⑤项修改为本条)。

A.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为准,处罚日期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准)(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6)p项修改为本条)。

B.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本条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查询的“信用中国”网站“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为准)(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6)r项修改为本条)。

C.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D.投标人为被列入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监理单位(按照《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被列入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加雄安新区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E.投标人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F.投标人存在清单加密锁号一致的情况。

以上u、v、w、x、y、z、A、B、C、D、E、F与(5)信誉要求不一致的,以u、v、w、x、y、z、A、B、C、D、E、F条要求为准。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7)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8)其他要求:  /。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  /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3月15日00时00分00秒至2025年4月10日8时59分00秒(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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