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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524连接线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公告
2025-04-11

S524连接线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S524连接线工程(项目名称)已由安新县营商环境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关于S524连接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安行审投字[2024]22号)、《关于S524连接线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安营商政投[2025]5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安新县交通运输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河北白洋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S524连接线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位于雄安新区寨里组团西侧。

2.1.2 建设内容及规模:S524连接线工程由南段萍安大道西延线和北段寨河路组成,全长6.864km。其中萍安大道西延线(S524)规划为一级公路,路基宽度34.5m,设计速度80km/h,双向六车道,路线南起新区界,顺接S524保定段,跨越瀑河后沿小营村西侧向东北延伸,从铝灰钢渣厂北侧延伸至终点芳洲路,全长4.291km,沿线无市政管网设施。萍安大道西延线(S524)于雄安新区西南边界处跨越瀑河,新建瀑河大桥1座,桥梁全长899m,其中285.84m属于省道S524保定段范围,613.16m属于雄安新区范围内,瀑河大桥省道S524保定段由雄安新区代建,整桥的设计施工均包含在本工程范围内;寨河路规划为城市主干路,红线宽度48m,设计速度60km/h,双向六车道,本次实施部分南起芳洲路,北至安新县界,全长2.576km,向北延伸0.4km可连接安大线,随路建设DN800给水管线。寨河路跨越杨孟庄排干渠,新建中桥1座,桥长77m。

项目建设内容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交叉工程、交通工程与沿线设施、照明工程、景观绿化工程、临时工程等。

2.1.3项目概算总投资:70121.86万元。

2.1.4计划工期:

本项目计划工期18个月,计划开始工作日期为2025年6月,公路工程计划交工日期(及市政工程计划竣工日期)为2026年11月,缺陷责任期:公路工程自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市政工程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道路绿化养护期自道路绿化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后起24个月。具体开工日期以经招标人同意,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

2.2招标范围:

2.2.1招标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

S524连接线工程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总承包(EPC)招标,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绿化养护,直至项目验收及整体移交。其中设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后续服务(含图纸审查配合服务、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各专项工程的深化设计服务等工作,并且参与竣(交)工验收、配合结算等工作;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所有土建、设备、安装及必须的配套及公用设施部分、竣(交)工验收;其他:包括但不限于配合招标人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配合施工图审查、竣工图编制、竣工结算、工程保险、联合试运转、工艺调试、各类评审、检测报告、环水保验收合格前的一切运行费用及为完成该项目所需的其他部分。

2.2.2本次招标共划分为一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投标人须同时满足以下①②条件:

①设计资质要求:满足以下a、b、c任意一项均可:

a.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b.同时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资质和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

c. 同时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桥梁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②施工资质要求:同时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需要(需要或不需要)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业绩最低要求: /  

(3)项目经理最低要求: 1名,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注册证书中聘用企业须与投标人单位名称一致),具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证,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且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包括已确定中标人未签订合同的工程)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为本项目的总负责人。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之间不得互相兼任。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如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拟派的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则其中标资格将被取消。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4)设计负责人最低要求:1名,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公路工程相关专业)。

(5)施工负责人最低要求:1名,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注册证书中聘用企业须与投标人单位名称一致),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证,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且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包括已确定中标人未签订合同的工程)的施工负责人或项目经理。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如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拟派的施工负责人有在建项目,则其中标资格将被取消。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6)财务要求:提供近3年度(2021、2022、202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成立不足3年,则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且包括财务审计报告签字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无需提供审计报告附注。

(7)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雄安新区建设主管部门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8)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方案设计或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前期咨询资料成果对潜在投标人全部公开的除外);

t.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u.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v.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

w.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重大设计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8)L项修改为本条);

x.在雄安新区招标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被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7)⑤项修改为本条)。

y.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本条证明材料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为准,处罚日期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准)(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8)P项修改为本条)。

z.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本条证明材料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查询的“信用中国”网站“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为准)(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8)r项修改为本条)。

A.投标人为被列入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单位(按照《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被列入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加雄安新区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B.以上u、v、w、x、y、z、A与“信誉要求”“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不一致的,以u、v、w、x、y、z、A条要求为准。

C.投标人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本次招标 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a.组成联合体的成员总数(含牵头人)不超过2家;

b.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各方资质等级最低的认定其资质;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所承担的专业工作对应各自的专业资质认定;

c.本项目联合体牵头人须为承担设计内容的成员方,项目经理须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

d.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e.联合体各成员方均须满足招标公告第3(6)、(7)、(8)项要求;

f.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g.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0)技术成果经济补偿:不补偿(补偿或不补偿)

(11)其他要求:   /   。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 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 年4月12日00 时00分00秒至2025 年6月11日8时29分59秒(北京时间,下同)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注册本网会员并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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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994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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