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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燃气干线二期工程1号门站施工(二次)招标公告
2025-04-21

雄安新区燃气干线二期工程1号门站施工(二次)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雄安新区燃气干线二期工程已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河北雄安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关于同意开展雄安新区燃气干线二期工程前期工作的函》(雄改发(前期)〔2019〕71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雄安新区燃气干线二期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冀发改能源核字〔2025〕22号)、《关于以中国雄安集团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名义办理雄安新区燃气干线二期工程核准立项等后续手续情况说明的函》、《关于雄安新区燃气干线二期工程1号门站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自规审改试点设函字〔2025〕0045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雄安集团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中国雄安集团智慧能源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雄安新区燃气干线二期工程1号门站施工(二次)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项目的建设地点:河北省雄安新区。

2.2本项目的建设规模:

新建1号门站工程,总占地面积约6000平方米。设计压力4.0MPa,设计输气规模5.5x108Nm3/a,总建筑面积约1300平方米。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含税):¥15356230.99元。

2.3本项目的工期要求:

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5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 2025年9月30日,缺陷责任期 24个月,具体开工时间以招标人要求为准。

2.4本项目招标范围:

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号门站、连接上游分输站燃气管道、出站管道连接已建燃气干线二期工程管道、配套附属设备采购及安装、站场工程、附属工程(包括仪器仪表及设备校验及检定,单体调试,外电施工,联合调试)等施工,包括所有材料和设备的卸车、二次运输、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报检手续、材料和设备的现场保管费用、阀门试压(含甲供)、工程数据采集、光缆敷设、站控系统、通信工程、与上游和下游天然气管道连接,负责完成施工临时占地征迁与拆除手续(不包括房屋拆除及人员安置)、负责施工作业面具备施工的通畅和平整工作、联合试运、投产保运及数字化模型(BIM)建设及应用等工作,以及燃气干线二期工程整体通气工作和3个手动阀门改成电动-液压阀门,并加装太阳能板、蓄电池、液压装置、执行机构、远传设备、远控平台等改造工作(包括在图纸范围内但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标段的通气,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考虑,纳入投标报价中),具体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含数字化模型BIM建设及应用,缺陷修复及保修等工作,投标人负责各专业或工程之间的整体协调工作。

2.5质量标准:合格。

2.6本项目的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下列①②项的要求:

①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②具有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压力管道GB1级(或有效期内的GB1(1)级、或有效期内的GB1(2)级)或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GB1级;

需要具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业绩最低要求:/。

(3)项目经理最低要求:拟派1名项目经理且满足下列要求:

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且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且具备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资格。

近五年内(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交/竣工验收资料时间为准)具有1项以项目经理身份负责过单个合同承包范围包含燃气调压站或城市燃气门站工程施工合同业绩。

温馨提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文件的要求:①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②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③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各投标人按照相关要求提供一级建造师证书等相关资料,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4)财务要求:/。

(5)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6)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前期咨询资料成果对潜在投标人全部公开的除外);

t.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u.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包括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雄安集团或招标人禁止其参加投标活动)(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②项修改为本条);

v.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jzsc.mohurd.gov.cn)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w.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x.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y.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L项修改为本条);

z.在雄安新区招标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被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⑤项修改为本条)。

A.以上u、v、w、x、y、z与信誉要求不一致的,以u、v、w、x、y、z条要求为准。

B.投标人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C.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为准,处罚日期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准)(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第p项修改为本条)。

D.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本条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查询的“信用中国”网站“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为准)(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第r项修改为本条)。

E.投标人为被列入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施工单位。(按照《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被列入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加雄安新区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F.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加密锁号一致的行为;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7)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8)其他要求:/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 /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  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4 月22 日00时00分00秒至2025年5 月16 日8时59分00秒(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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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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