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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第四批次工程吴家店水厂筛板絮凝沉淀池设备采购及安装(工艺包)询比采购公告
2025-05-14

金寨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第四批次工程吴家店水厂筛板絮凝沉淀池

设备采购及安装(工艺包)

询比采购公告

金寨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第四批次工程吴家店水厂筛板絮凝沉淀池设备采购及安装(工艺包)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供应商参加询比采购活动。

1.采购项目简介

1.1采购项目名称:金寨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第四批次工程吴家店水厂筛板絮凝沉淀池设备采购及安装(工艺包)。

1.2采购项目编号:BRR25-HNS-ZB-002-008。

1.3采购人:北京中水新华灌排技术有限公司。

1.4采购代理机构:北京江河润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5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企业自筹。

1.6成交供应商数量:1家。

2.项目概况、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项目概况:金寨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第四批次工程吴家店供水保障工程水厂部分(3000t/d),采用工艺流程为:取水工程、筛板絮凝沉淀池、重力式无阀滤池、清水池、送水泵房、污泥干化池等;筛板絮凝沉淀为本水厂主要处理工艺,根据施工计划将筛板絮凝沉淀池工艺设备整体采购。

2.2采购范围:金寨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第四批次工程吴家店水厂筛板絮凝沉淀池设备采购及安装(工艺包),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设计、制造、工厂检验、试验、包装、运输(含保险)、交货(含卸货)、现场检验、保管、场内二次运输;参加设计联络会;对设备现场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提供必要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含培训)及相应的售后服务等工作。具体内容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2.3供货及安装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供货,设备到货后15日内完成设备安装、调试、试验、试运行并通过甲方验收。

2.4质量标准:合格。

2.5项目地点: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采购人指定地点。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依法设立且满足如下要求:

(1)供应商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供应商近三年(自2022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80万元及以上的类似项目供货业绩(提供合同扫描件加盖公章,所提供的合同至少包含合同首页、合同金额页、合同签字页等相关证明材料,若合同不能体现相关信息可补充提供体现评审信息的用户证明<须加盖用户公章>,证明材料必须能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

注:供应商提供的业绩应是不含与其经销商、代销商之间的供货;

(3)供应商应提供连续三年(2021年度至2023年度或2022年度至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或响应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报价;

(5)本次采购不接受代理商、经销商;

(6)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注:上述“3.供应商资格要求”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均为原件扫描件,正本扫描件须彩色打印,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

(3)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7)与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响应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响应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15)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6)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3本次询比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4.采购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时间:2025年5月14日起至2025年5月19日17:00止(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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