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县公安看守所配套道路项目询比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化隆县公安看守所配套道路项目已由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化政函〔2024〕360号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已由以批准,项目业主为化隆回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出资比例为国有资金100.0%,私有资金0.0%,外国政府及组织投资0.0%,境外私人投资0.0%,招标人为化隆回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1.4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5项目概况:新建沥青混凝土路面626㎡,铺设C30混凝土吸水防滑砖人行道499㎡,并施画标线20.52㎡,具体详见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
1.6成交投标人数量及成交份额:þ一家
2.招标范围及相关要求
2.1招标范围:新建沥青混凝土路面626㎡,铺设C30混凝土吸水防滑砖人行道499㎡,并施画标线20.52㎡,具体详见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
2.2计划工期:90日历天(具体按合同约定执行)。
2.3建设地点:化隆县群科新区日兰村。
2.4质量要求:合格。
2.5合同估算价:230265.19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依法设立且满足如下要求:
(1)资质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公路工程三级](含)以上资质,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网址:https://hwdms.mot.gov.cn/BMWebSite/)”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公路工程(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机电工种)招标项目须满足本条要求,公路房建附属设施等其它工程不需满足本条要求。
注:本段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号)要求,招标人应通过名录对投标人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的公路施工企业。
(2)财务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近一年(2023年或2024年)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扫描或复印件应全面、完整、清晰),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会计)报表附注;提供第三方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如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本表规定年份的,按照成立时间提供,新注册未满一年的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或提供基本存款账户银行近三个月内出具的有效、完整的资信证明,可视为投标人满足本项目财务要求。)
(3)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①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②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③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④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⑤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仅限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惩戒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⑥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自行承诺)⑦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4)承担本项目的主要人员要求:拟派项目经理须持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公示一致;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B类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行业代码为S的不予认可);并提供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及劳动合同;
3.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其他:①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②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仅限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投标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3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如贵单位有意参加询比招标活动的单位,请于2025年05月22日至2025年05月26日,每日上午09:00时至12:00时,下午14:30时至17:30时((北京时间,下同)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注册本网会员并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陈经理
手机:13611390867
电话:010-89940160
邮箱:kefu@dljczb.com
QQ:283089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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