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矿新能源公司宏康物流、威拉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EPC工程结算审计采购公告
比质比价文件
第一章 比质比价公告
一、项目概况
1.招 标 人:江苏徐矿新能源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方:苏能(徐州贾汪)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2.项目名称:宏康物流、威拉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EPC工程结算审计
3.工程地点: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4.项目金额:两个项目EPC工程总费用约772万元
二、招标内容
宏康物流、威拉里两个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EPC工程结算审计。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要求:
(1)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投标人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具备履行合同能力,近3年内无不良经营行为及行政处罚记录;
(3)要求投标人拟选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国家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旧版为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
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注意事项
1.投标人需要对项目EPC工程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进行结算审计,服务费用为基本服务费1万元+工程造价审减额与费率的乘积。
2.投标人依据审计行业主管部门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开展结算审计工作,审计报告质量满足招标人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审计报告成果报告须文字清晰整齐,有较强的可复查性。为保证审计质量,委托人与投标人约定,质量奖罚条款如下:
(1)EPC工程承包人上报的结算经投标人审核完毕后,当其工程结算审减率≤5%时,由招标人负责支付;当其工程结算审减率>5%时,由EPC工程承包人负责承担>5%部分的审计服务酬金。
(2)工程结算审计,委托人上级单位在投标人审核的基础上仍有审减额的,按委托人上级单位审减额的1.2倍抵扣投标人的审减额,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效益收费比例扣减效益收费。
3.投标人不得有挂靠、出借资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招标人利益等行为。
4.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全部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外借、外传或作他用。
5.投标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投标人不得参与可能影响招标人利益的任何活动。
第二章 合同条款
宏康物流、威拉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EPC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项 目 名 称:宏康物流、威拉里分布式光伏项目EPC工程
建 设 地 点: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合 同 编 号:
年 月
甲方: 苏能(徐州贾汪)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乙方: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甲乙双方就宏康物流、威拉里分布式光伏项目EPC工程造价咨询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 项目名称:宏康物流、威拉里分布式光伏项目EPC工程
2. 服务类别:结算审计。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乙方支付酬金。
五、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项目结算审计完成之日终结。
六、本合同一式 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贰 份。
(下接签署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主要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甲方”是指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书上指明并与乙方在该合同书上签字、盖章的当事人。
2.“乙方”是指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上指明并与甲方在该合同书上签字、盖章的当事人。
3.“第三人”是指除甲方、乙方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5.“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6.“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7.“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乙方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规定,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乙方的义务
第四条 向甲方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
第五条 乙方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向甲方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专业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咨询成果文件。
第六条 乙方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乙方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合同规定的甲方利益的任何活动。
第七条 乙方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甲方的义务
第八条 甲方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乙方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甲方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解决在咨询业务中的委托方问题,并代表甲方签署相关文件。
第九条 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甲方应当按合同条款规定及时支付咨询费用。
乙方的权利
第十二条 乙方在咨询过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乙方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以及到工程现场勘察。
第十四条 乙方在咨询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赔偿。
第十五条 乙方在咨询过程中,有独立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的权利。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有失公平、公正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由此原因造成的咨询合同终止乙方免责。对于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给予赔偿。
甲方的权利
第十六条 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第十七条 甲方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当甲方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当甲方认定乙方执行的专业咨询业务不符合相关规范时,有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乙方的责任
第二十条 乙方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乙方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乙方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一条 乙方对甲方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咨询业务范围内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乙方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甲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甲方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甲方如果向乙方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乙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由于甲方或第三人的原因使乙方工作受到阻碍、延误或重复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长了约定的咨询时间,则乙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7个工作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 乙方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中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九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酬金
第三十条 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主要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数额和币种支付。
第三十一条 如果甲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乙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第三十二条 如果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乙方发出异议的通知,但甲方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部分酬金的支付。
第三十三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主要条款约定。
第三十四条 甲方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乙方酬金。
1.计算方法及支付条件:
本合同服务费=1万元+按乙方自行完成的审计核减额×酬金费率( %)。
EPC工程承包人将工程结算资料报建设单位(即本合同指明的甲方)初审后,由建设单位将初审结果及其他相关结算资料提交给乙方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乙方完成咨询成果报告后,经甲方上级单位复审(含抽审)后,以复审金额作为最终的竣工结算金额。甲方上级单位复核后在乙方的审核基础上仍有审减额的,按委托人上级单位审减额的1.2倍抵扣乙方的审减额,并按照合同约定扣减乙方相应的审计服务酬金。(竣工结算审计服务酬金费用支出说明:乙方自行完成的工程结算审计,当其工程结算审减率≤5%时,由委托方负责支出;当其工程结算审减率>5%时,由承包商负责承担5%之外的审计服务酬金。)
乙方提交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后,乙方开具1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向乙方支付1万元基本服务费。余款待审计报告经甲方上级单位复审,由甲方按甲方上级单位复审(含抽审)的审减金额的1.2倍冲抵乙方的审计核减额,并扣减乙方相应的审计服务酬金,乙方提供合格的税务发票并将审计的所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移交甲方后的二个月内付清;乙方不提供报告、发票或审计报告未通过甲方上级单位复审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2、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或承兑汇票。
结算审计流程
第三十五条 工程竣工结算经施工单位签字认可后先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初稿(不加盖公章),报甲方及甲方上级单位复审,乙方按照甲方上级单位终审值出具正式版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六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甲方与乙方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七条 竣工结算审计
1、为保证项目质量,乙方的咨询业务接受甲方及甲方上级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执行甲方及甲方上级单位的文件规定;咨询方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接受并服从甲方上级单位的复审意见,甲方上级单位的复审意见作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的终审结果,具有最高效力(最大约束力)。
2、咨询方对复核意见未予落实或重大审计项目未按规定擅自处理的,视为违约,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对于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审计结果以及自行对外提供审计报告的,视为严重违约,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依法提请追究乙方和相关负责人的法律及经济责任。
3.乙方须按期提交审计结果及审计报告,汇总全过程审计资料,并配合甲方及甲方上级单位复审,复审结束提交最终审计报告。除合同规定工程量不允许调整外,要求对清单工程量进行全面复审,经甲方及甲方上级单位复审,由委托方按甲方上级单位复审(含抽审) 的审减金额的 1.2倍冲抵乙方的审计核减额,并扣减乙方相应的审计服务酬金。此外,经甲方上级单位审计,当核减率在10%以上一次时,属严重审计差错,对审计单位给予告诫;一年内核减率在10%以上累计达到两次时,属重大审计差错,该审计单位进入黑名单,两年内不得在甲方上级单位范围内承揽造价咨询业务;一年内超过三次的,不得进入甲方上级单位承揽造价咨询业务。
4、擅自变更项目审计人员或出现非专业审计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时,合同期内出现1次的委托方给予咨询方警告,出现2次的视为违约,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发现委托第三方或存在第三方人员参与项目审计工作的,视为严重违约,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并限制咨询方今后不得承揽甲方上级单位咨询业务。
5、对审计工作出现重大分歧确实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咨询方提出书面意见(附证明材料、建议处理方案及意见和相关单位意见)报送甲方,甲方研究处理并形成处理意见,咨询方根据甲方意见子以调整;涉及影响审计进度的,乙方提出延时申请,经甲方核实后根据核实意见予以调整。
6、乙方提出的审计报告(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必须在甲方提交完整的审计资料三个月内完成(未在期限内完成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给子乙方每次5000元违约处罚或终止合同),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有被审计单位、审计人员、审计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对被审计单位清理处理的各项损益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进行核实确认;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文本材料上的法人或负责人签字进行核实确认;对审计资料进行妥善保管,在完成审计业务后全部完整的移交审计资料,移交的审计资料不全的视为违约。
7、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乙方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国以外经甲方认可其费用由甲方承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附加协议条款
第三十八条 为促使在计划工期内按质量要求、圆满完成项目竣工结算审计任务,乙方任命 为审计项目负责人,并成立工程造价结算工作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