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烟水分吸附脱附仪等采购中红外仪及超微量紫外仪等仪器购置公开招标公告
招标项目所在地区:湖北省武汉市
一、招标条件
本湖北中烟水分吸附脱附仪等采购中红外仪及超微量紫外仪等仪器购置项目(招标项目编号:GN2025-HB-3622),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项目规模:112.86万元(含税),其中001包:中红外仪、超微量紫外仪各一台,合计最高限价42.86万元(含税);002包:气质仪器全自动多功能进样平台一套,最高限价70万元(含税)。
招标内容和范围:001包购置中红外仪、超微量紫外仪各一台;002包购置气质仪器全自动多功能进样平台一套;
本招标项目划分为标包2个标包,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 中红外仪、超微量紫外仪
002 气质仪器全自动多功能进样平台
各投标人均可对本项目下列标包中的多个标包投标,允许多投多中。本项目采用最高单价限价,具体技术及商务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 中红外仪、超微量紫外仪
002 气质仪器全自动多功能进样平台
3.1一般条件
3.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劳动保护、节能减排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1.3在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投标人在经营活动中: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无失信惩戒等信息;在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等途径中,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采购活动中不存在行贿行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有非法经营、诈骗、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不良记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3.1.4 未被中国烟草总公司或招标人禁止参加企业采购活动且在禁止期内。
3.2.特殊要求:
3.2.1本次招标接受所有投标产品制造商或代理商参与投标。如为制造商(进口产品制造商在中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办事机构或国内总代理视为制造商,下同)参与投标,则需要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商声明(格式自拟);如为代理商投标,须提供所投投标产品制造商出具的授权书(针对本项目的投标产品授权书或本项目投标产品所在类别产品的代理授权函均可)、所投投标产品制造商声明(格式自拟)。
3.2.2针对核心产品(001:中红外仪,002:气质仪器全自动多功能进样平台),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由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如存在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及型号相同的,则相关投标将被否决。
3.3.其他事项
3.3.1 投标人在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3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参加采购活动中,存在行贿行为的情形,应实施禁入管理。对行贿供应商的禁入措施,适用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行贿人。在禁入期限内,上述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企业,均不得参加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系统新的采购项目。以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党政纪处分决定书生效的时间或其他途径获取的时间为准。
3.3.2在本次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行为,与招标人、其他供应商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招标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不良行为的,招标人将根据《湖北中烟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制度要求进行处理。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时间: 2025 年 7 月 8 日 00 时至 2025 年 7 月 14 日 17 时(北京时间,下同)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注册本网会员并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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