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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诚通总部项目设计招标公告
2025-07-11

中国诚通总部项目设计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国诚通总部项目已由河北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以 《关于开展中国诚通总部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5】17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北京诚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北京诚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中国诚通总部项目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建设地点:项目位于河北省雄安新区启动区总部区。

2.2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约13283.1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5638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4298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13400平方米。主要建设大型企业总部写字楼、配建热力站等。

2.3项目投资估算: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1014.84万元。

2.4招标范围:(1)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图及单体设计方案、各类报规方案等。还包括相关建筑物、构筑物有关的总图、竖向、场地、建筑、结构、给排水、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化、燃气、采暖、精装修、景观(含海绵城市设计、园区标识)、小市政(地块内综合管网)等专业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地块范围内全部管线的综合管网图、设计概算编制(如有特别约定,按特别约定执行)。

景观与建筑配合工程(挡土墙(大于1米)、地下室顶板结构至防水保护层、屋顶花园结构至防水保护层、建筑出入口平台、坡道结构及栏杆扶手、地下车库雨棚,通风井、园区门卫房等构筑物(如有)。

(2)专项设计:与本项目相关的专项设计,设计单位需按发包人要求,完成相应专项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幕墙设计、泛光照明设计、燃气设计、三网5G设计、热力(含热力换热站)设计、高低压变配电设计等,具体详见设计任务书。

(3)咨询类: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市政征询,配合报批报建,后续施工、货物及服务招标阶段的技术文件编制,设计相关的涉铁等第三方论证及专家论证、配合基坑开挖的勘察、设计及试桩工作,施工阶段的配合服务;专家评审费支付,配合目标成本控制的其他工作等。

(4)当发包人有需求时,要求设计人能在一天之内派出设计代表到施工现场做有关设计服务,按发包人要求开展设计巡检,及时解决现场设计问题。

(5)特别约定:1)提供是否设置柴油发电机论证报告,如需设置,提供柴油发电机相关设计;2)提供是否设置地源热泵等有关能源的论证报告,如需设置,提供相关参数和招标技术图纸。

2.5服务要求

①满足招标人设计任务书要求;②设计成果符合中国现行规范要求,设计深度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的文件编制要求;③达到河北雄安新区及招标人各类管理办法要求的深度标准。

2.6服务期限:

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历天内出具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初步审查通过后30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通过评审后3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期从项目开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最终以实际工期为准)。

2.7标段划分:本次招标不划分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

满足以下①②③项中其中一项即可:

①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②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

③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2)业绩最低要求:

投标人近5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1个单个合同额900万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类项目设计业绩。

注:以上设计业绩包括单独的设计合同业绩或勘察设计合同中包含投标人承担设计任务的业绩,投标人承担设计任务部分的公共建筑项目设计合同额或建筑规模应满足上述最低要求;同一项目(以立项文件为准)分设计阶段签订的合同可以累计计算。

(3)设计负责人最低要求:1名,须同时具有①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②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注册单位为投标人)③近5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身份主持过1个单个项目合同额900万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类项目设计业绩。

注:1)投标单位需将设计负责人(投标截止前近六个月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制作在投标文件中。2)如为事业编制人员,社保证明可以提供由上级行政主管单位出具的人事证明;3)如为退休返聘人员无社保证明,可提供退休证复印件及单位返聘证明。

(4)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设计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t.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包括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招标人禁止其参加投标活动,本条是对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②项的修改);

u.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jzsc.mohurd.gov.cn)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v.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w.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x.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设计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L项修改为本条);

y.在雄安新区招标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被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⑤项修改为本条);

z.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本条证明材料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为准,处罚日期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准)(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p项修改为本条);

A.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本条证明材料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查询的“信用中国”网站“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为准)(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r项修改为本条);

B.投标人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以上t、u、v、w、x、y、z、A、B与信誉要求不一致的,以t、u、v、w、x、y、z、A、B条要求为准。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6)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不补偿   (补偿或不补偿)

(8)其他要求:/。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  /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 7 月 12 日00 时00分00秒至2025年 8 月 4 日8时59分00秒(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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