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7-31)
项目名称: 国投洋浦港二期工程(3#~5#泊位)码头升级改造工程施工总承包 项目编号: 000645-25ZB0751 项目类型: 工程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所属行业分类: 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水利和水运工程建筑 项目实施地点: 海南省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国投洋浦港二期工程码头 招标人: 国投洋浦港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 项目概况: 拟将国投洋浦港二期工程(3#~5#泊位)码头升级改造,改造按最大停靠5万吨级散货船设计,同时结构满足5万吨级集装箱船靠泊。年设计吞吐量为520万吨,其中粮饲 220 万吨、集装箱20 万TEU、其他散杂货 20 万吨。改造岸线总长 577m,港池水域按5万吨级集装箱船浚深扩宽。购置2台600t/h的轮胎式移动装船机。 主要工程内容为港池疏浚、水工结构加固、码头附属设施更换、设备采购安装、以及增加给排水、消防设施等。 项目总概算:11802.41万元。 其他:
标段/包名称: 国投洋浦港二期工程(3#~5#泊位)码头升级改造工程施工总承包 标段/包编号: 000645-25ZB0751/01 文件获取开始时间: 2025-07-31 18:00 文件获取截止时间: 2025-08-05 18:00 文件发售金额(元): 0 文件获取地点: 截标/开标时间: 2025-08-21 09:30 开标形式: 线上开标 工期(天): 360 开标地点: 工期说明: 15个月(施工期12个月)。 招标范围: 国投洋浦港二期工程(3#~5#泊位)码头升级改造工程施工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施工、采购、 安装、调试(含联动试车)、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及保修等工作。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港池疏浚、抛石基床局部开挖和加固、基床掏空修复、导助航设施、护舷更换、新增设备采购安装、新增给排水及消防设施等。 供应商基本要求: 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的民事主体 供应商资质要求: 投标人需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供应商业绩要求: 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交(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准),至少有1项已完成的国内沿海5万吨级及以上码头工程(新建、改建或扩建)施工总承包业绩。 注: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合同(包括封面页、合同范围页、签字盖章页)和交(竣)工验收报 告等证明材料,若上述资料无法体现业绩,在提供合同的前提下,可提供业主证明并盖章;EPC项目合同业绩需满足上述业绩要求。 供应商其他要求: (1)其他人员要求:本项目需配备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具体要求如下: 1)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负责人最低要求: 1名,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港口与航道工程)证书,同时具有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2020年1月1日(以交(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准)至投标截止日,至少具有1项已完成的国内沿海5万吨级及以上码头工程(新建、改建或扩建)施工总承包项目业绩,职务需为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或EPC业绩中的施工负责人或EPC业绩中的施工技术负责人; 注:业绩须提供合同首页、范围页、签字盖章页、相关人员姓名页、交(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明材料,若上述资料无法体现业绩,在提供合同的前提下,可提供业主证明并盖章;EPC项目合同业绩需满足上述业绩要求。 2)拟投入本工程的专职安全员最低要求:2名,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本)。 (2)投标人承诺: 1)在近三年内未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服务质量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2)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投标人需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承诺函内容需至少包含以上相关要求) 注:投标人相关人员配备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文件的要求:①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②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③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若投标人所附证书为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请各投标人按照相关要求提供一级建造师证书等相关资料,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供应商拟投入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1)1名,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港口与航道工程)证书,同时具有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且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投标人提供承诺函)。 (2)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交(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准),至少具有1项已完成的国内沿海5万吨级及以上码头工程(新建、改建或扩建)施工总承包项目业绩,职务需为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或EPC业绩中的施工负责人。 注:业绩须提供合同首页、范围页、签字盖章页、相关人员姓名页、交(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明材料,若上述资料无法体现业绩,在提供合同的前提下,可提供业主证明并盖章;EPC项目合同业绩需满足上述业绩要求。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否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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