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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能迈领 香港联合交易所IPO法律服务机构选聘采购公告
2025-10-15

浙能迈领 香港联合交易所IPO法律服务机构选聘采购公告

 

浙能迈领 香港联合交易所IPO法律服务机构选聘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采购人为浙江浙能迈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机构为公司,资金来源已落实,现采用公开竞争性谈判、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采购。

一、本次采购内容

浙江浙能迈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赴香港联合交易所IPO所需,拟同时选聘2组法律服务团队(每组均包含1家境内律所和1家香港律所),分别负责浙能迈领公司和保荐承销机构的相关法律服务,相关服务内容如下:

迈领公司专项法律服务:

(1)主导撰写公司招股说明书,确保披露信息准确无误;

(2)进行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识别并协助解决可能影响上市的法律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确保公司符合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

(3)与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券监管机构沟通公司上市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在联交所审核阶段,协助公司起草回复联交所的询问,确保申请符合监管要求;

(4)就公司因上市需要而启动的相关法律事项,包括但不仅限于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对外投融资、股权收购、资产整合及重组以及影响上市的重大诉讼事项处理等方案的设计论证和法律风险评估,出具境内外书面法律意见和建议,草拟和修订所涉法律文书;

(5)协助起草或修订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6)准备A1申请表及其他上市申请文件;

(7)根据上市要求,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同意或声明,对国资及证券监管部门提出反馈意见中所涉法律问题进行答复和说明;

(8)主导公司在中国证监会的备案工作;

(9)协助境内股东完成境外投资备案等事项;

(10)参与战略投资者引入及路演工作;

(11)参与发行上市过程中内外部协调,积极配合其他中介机构,按各方确认的时间表共同推进公司上市工作;

(12)对上市过程中公司所涉的其他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

(13)其他与发行上市有关的工作。

保荐承销机构专项法律服务:

(1)起草招股书的部分章节(如承销安排、风险因素、法律章节等),审阅整份招股书,确保其符合中国大陆法律、香港法律及联交所披露要求,就承销安排、股份发行、招股书披露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2)起草承销协议、稳定价格协议等文件,就承销协议及相关文件的合法性与可执行性发表意见;

(3)协助承销商进行公司及第三方法律尽职调查,确保公司合规性;

(4)在联交所审核阶段,协助承销商起草或审阅答复函,协调各方中介就法律问题提供答复;

(5)协助完成上市交割文件的准备,出具交割法律意见,确认交割条件已满足;

(6)审阅发行人中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重组备忘录、合规函等,就其中的法律风险、合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7)协助安排必要的中国境内证券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回复;

(8)根据承销商内控要求,出具或确认香港及中国大陆法律意见书;

(9)在境外上市备案(如中国证监会备案)过程中提供法律支持;

(10)对上市过程中承销商所涉的其他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

(11)其他与发行上市有关的工作。

具体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 

二、报价资格条件、要求

1.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报价人在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存在“不良行为”,被列入浙能集团供应商“黑名单”或作“暂停使用”处置的,且该处置仍在有效期内,不得参与本标段报价。

3.拟派项目负责人被列入浙能集团“人员黑名单”的,且该处置仍在有效期内,不得作为本标段项目负责人。

4.报价人的法定代表人被列入浙能集团“人员黑名单”的,且该处置仍在有效期内,该报价人不得参与本标段报价。

5.近三年内被列入国家应急管理部(查询网址为:https://www.mem.gov.cn/fw/cxfw/xycx/)认定的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报价截止日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报价。

6.报价人须以一组团队形式,同时提供迈领公司专项法律服务和保荐承销机构专项法律服务两组报价,团队组成须满足以下要求:

(1)团队须具有香港及境内律师事务所执业资格,且其中境内律师事务所必须为浙能集团法律专项供应商库中律所(需提供各自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律所执业资格,2家可以是境内外联营所,也可以是非联营所,须提供联合体协议);

(2)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以业绩对象成功上市之日为准),联合体成员须分别具有成功上市的港股IPO项目业绩(需提供招股说明书、能体现上市日期的材料等可以证明符合上述业绩要求的关键页面);

(3)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以处罚通知落款日为准),联合体成员均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香港证监会行政处罚的记录(需提供无相关处罚记录承诺函);

7.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相应的律师执业资格,并作为项目负责人在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以业绩对象成功上市之日为准)至少具有一个成功的港股IPO项目业绩。(需提供聘任函、法律意见书等能证明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的证明文件)

是否接受联合体报价:是。联合体报价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成员总数不得超过2家

三、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获取

1. 未取得“平台”用户名和密码的潜在报价人,请前往 “平台”注册备选供应商(或浙能供应商),并下载“投标管家”,凭本企业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投标管家”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后,可下载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

2. 竞争性谈判文件出售时间:2025年10月15日 09时00分至2025年10月21日 17时00分。

3. 竞争性谈判文件每套售价:0元,售后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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