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区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廊建设项目、雄安新区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建设项目、雄安新区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网及设施建设项目第三方质量检测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雄安新区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廊建设项目、雄安新区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建设项目、雄安新区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网及设施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容城县改革发展局以《容城县改革发展局关于雄安新区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容改发投资字[2025]37号)、《容城县改革发展局关于雄安新区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容改发投资字[2025]38号)、《容城县改革发展局关于雄安新区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网及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容改发投资字[2025]39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容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资金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资金落实情况为 已落实 ,招标人为 容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雄安新区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廊建设项目、雄安新区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建设项目、雄安新区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网及设施建设项目第三方质量检测 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内容:
雄安新区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廊建设项目:本项目新建综合管廊约3.56公里:管廊采用双舱矩形断面,局部顶管采用圆形断面。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管廊基坑工程、结构工程,同时配套电气、自控、通风、排水、消防和支架等附属设施。
雄安新区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建设项目:本项目建设规模为城市次干路,设计速度40km/h,红线宽度为26m/28m/30m,双向四车道,长约3.5292km。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桥梁工程、交通工程等。
雄安新区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网及设施建设项目: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雨水工程、污水工程、给水工程、再生水工程、热力工程及管线迁改工程等。
建设地点:位于雄安新区容城县和平路,西起大水大街东至津海大街。
2.2最高投标限价:
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253万元。
2.3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4招标范围:
按照行业相关规范、文件、规定及施工图纸及工程实际情况,满足本项目竣工验收要求的全部检测内容,并出具成果性文件及完成招标人交办的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事宜。
2.5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供应商应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证书),同时供应商还应满足下列①、②、③条件之一:
①具有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业务至少包括: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见证取样检测);
②具有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资质证书;
③具有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资质证书(专项资质证书应包括: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
(2)业绩最低要求:近五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1个合同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第三方质量检测业绩。
(3)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1名,具备中级(含)以上职称。
(4)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t.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仍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第②项修改为本条);
u.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jzsc.mohurd.gov.cn)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v.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 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w.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x.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服务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第L项修改为本条);
y.在雄安新区招标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被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第⑤项修改为本条);
z.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为准,处罚日期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准)(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第p项修改为本条);
A.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本条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查询的“信用中国”网站“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为准)(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第r项修改为本条);
B.以上t、u、v、w、x、y、z、A与招标公告“信誉要求”不一致的,以t、u、v、w、x、y、z、A条要求为准;
C.投标人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D.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全过程咨询单位,以及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与本项目施工单位委托开展检测服务的检测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参股关系的。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6)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7)其他要求: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中“检测机构在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当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与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安函〔2024〕416号)中“钢筋、混凝土试块等涉及结构安全的材料类检测活动,在工程所在地市要有满足开展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场所”的要求,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时检测单位应在新区建立满足上述要求的检测场所(须提供CMA证书或营业执照等能证明检测场所的证明材料,并在CMA证书或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中须包含有体现雄安新区分场所地址或注册地址等信息);②跨省域开展检测业务的,应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要求进行备案,并确保检测能力满足检测活动要求。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 /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 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5 年10月27日 23 时 59 分 00 秒至2025年11月18日 8时 59 分 00 秒(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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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手机:13611390867
电话:010-89940160
邮箱:kefu@dljczb.com
QQ:283089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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