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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基地项目监理(一期)招标公告
2025-11-19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基地项目监理(一期)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基地项目(项目名称)已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营商环境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开展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基地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4〕96号)、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出具中国华电总部基地项目施工准备阶段设计方案的初步意见》雄安自规函〔2024〕7号、雄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雄安备案〔2025〕074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雄安华滨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资金,出资比例为 100% ,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雄安华滨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基地项目监理(一期)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项目位于雄安新区启动区总部区XACR-2024-012地块。

2.2建设规模:规划总用地面积67879.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36.5万平方米。其中地上总建筑面积约22.7万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积约13.8万平方米。

一期工程建设范围:32#和33#地块红线内所有地上及地下建(构)筑物;31#和34#地块(配建绿地);31#地块范围内地下部分通往轨道交通枢纽的地下连通道;32#地块至29#地块南侧红线的地下连通道;32#地块至33#地块的地下连通道。建筑面积约25.73万平方米,地上15.83万平方米,地下9.9万平方米,暂定2025年12月开工,2028年12月完工,实际开工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2.3招标范围:本项目监理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含变更、洽商等)及整个监理服务期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施工准备、临时工程、土护降工程、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含精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建筑消防、弱电及智能化系统、通风与空调、建筑节能、综合能源服务管理系统、热力工程、燃气工程、泛光照明及绿建(节能)、电梯、幕墙、人防工程、小市政、标识、室外工程(含道路广场、绿化工程、围墙大门等)、高低压变配电工程(不含规划条件要求配建的变配电室内的变配电设备)、配建市政工程(含绿地、开关站、热力站、公厕等)、本项目范围内所有相关专业市政管线至接驳点及地下管线等设计图纸(含变更、洽商等)全部工程及数字化模型(BIM、CIM)建设的监理服务,对工程建设期内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环保、绿色和文明施工、BIM技术应用等进行全方位控制,对合同、信息等进行全面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综合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含垃圾处理、污水排放、噪声、粉尘等)等法定职责,以及对本项目缺陷责任期、竣工结算阶段的全部工程监理服务工作,配合本项目有关合同结算、合同结算审计、各类奖项申请申报等相关工作。

2.4项目施工工期计划:具体施工计划以建设单位要求为准。一期工程计划开工时间:2025年12月(实际以开工令为准);计划完工时间:2028年12月;竣工验收备案时间:2029年7月。主要节点计划如下:2025年12月土护降施工(一期)开工,2026年9月主体工程开工,2028年12月完成外幕墙、室内精装修、机电工程安装,2029年7月完成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5监理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的缺陷责任期结束且监理范围内全部工作完成止。施工阶段自本项目监理合同签订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毕;缺陷责任期阶段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至缺陷责任期满止,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监理单位有义务配合本项目工程相关合同结算、合同结算审计、各类奖项申请申报等相关工作。

2.6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2.7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2650万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投标人须满足以下①②中任意一项均可:①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②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2)业绩最低要求:投标人近五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准)具有一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承担并竣工的单个项目监理合同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施工监理业绩。

公共建筑指参照《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2.0.3 公共建筑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公共建筑一般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交通运输类建筑等。

(3)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同时满足下列①至⑤项的要求:

①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并提供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近6个月连续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年龄不超过55周岁;

②具有工程技术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③近2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至少具有1个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身份主持的已竣工的单个项目监理合同额1500万元(含)以上或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监理业绩,且具有10年及以上监理工程师工作经验(以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时间开始计算);

④在工程建设领域无不良信用记录(提供承诺函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

⑤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不得在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任职(提供不在其他在施建设项目任职承诺书)。

(4)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t.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u.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 (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 ”或“严重违约 ”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l项修改为本条);

v.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w. 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x.在雄安新区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调查结束的(上述“信誉要求”第⑤项修改为本条);

y.投标人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z.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为准,处罚日期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准)(上述“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第p项修改为本条)。

A.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本条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查询的“信用中国”网站“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为准)(上述“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第r项修改为本条)。

B.投标人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或不良行为供应商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包括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招标人禁止其参加投标活动,上述“信誉要求”②项的修改为本条);

C.投标人为被列入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监理单位(按照《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被列入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自被列入“失信名单”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加雄安新区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D.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内;

以上t、u、v、w、A、B、C、D与信誉要求不一致的 ,以t、u、v、w、A、B、C、D条要求为准。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6)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7)其他要求: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  /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11月20日00时00分00秒至2025年12月12日08时59分00秒(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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