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集采招标网
雄安宣武医院(新区投资部分)项目机械停车位采购招标公告
2025-12-02

雄安宣武医院(新区投资部分)项目机械停车位采购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雄安宣武医院(新区投资部分)项目(项目名称)已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河北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河北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关于开展雄安宣武医院(新区投资部分)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0]81号)、《关于宣武医院(新区投资部分)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规建审改试点设函字[2020]0122号)、《关于雄安宣武医院(新区投资部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1]159号)、《关于雄安宣武医院(新区投资部分)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1]274号)、《关于雄安宣武医院(新区投资部分)机械停车位初步设计行业审查意见》、《关于雄安宣武医院(新区投资部分)项目机械停车位设计概算变更的审查意见》、《关于雄安宣武医院(新区投资部分)项目机械停车位设计变更的复函》(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雄安宣武医院,建设资金来自新区财政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_已落实,招标人为雄安宣武医院。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雄安宣武医院(新区投资部分)项目机械停车位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地点:项目位于启动区雄安宣武医院地块内。

2.2项目概况:雄安宣武医院(新区投资部分)项目机械停车位采购。

2.3设备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机械停车位的具体数量详见招标清单,具体技术规格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

2.4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仅为机械车位设备,包括负一正二、负一正三两种类型的机械车位,合计298个。主要包含型钢梁柱、车板、PLC控制柜、电机、紧急停止开关、汽车长限制装置、阻车装置、人车误入检出装置、车位底板上汽车位置的监测装置、防止上位车位底板坠落装置、警示装置、防护栏、爬梯等机械车位设备本身应具备的内容。(具体详见招标图纸及清单)。

2.5交货期:合同签订且深化设计图纸经招标人确认后开始备货,货物到场时间为招标人下发下料单(订货单)14日历天内,货物需达到合格要求。最终交货日期以招标人通知为准,供货时间以发出订货单时间为准,本货物质保期24个月(质保期自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6交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2.7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2.8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461.96万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投标人应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效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

若投标人为制造商,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为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子项目为机械式停车设备)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设备种类为起重机械,设备类型为机械式停车设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设备种类为起重机械,设备类型为机械式停车设备,施工类别须含安装、改造、维修)资质。

若投标人为代理商,须同时提供以下①②项资质:

①所投机械停车设备制造生产厂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为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子项目为机械式停车设备)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设备种类为起重机械,设备类型为机械式停车设备);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为起重机械安装(含修理),许可子项目为机械式停车设备)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设备种类为起重机械,设备类型为机械式停车设备,施工类别须含安装、改造、维修)资质。

注:本项目接受制造商或代理商投标,如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应提供制造商开具的本项目唯一授权书。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作废标处理。

(2)业绩最低要求:投标人为制造商的,提供近5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1个合同承包范围内含合同金额350万元及以上的机械停车位供货业绩。

投标人为代理商的,提供近5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1个合同承包范围内含合同金额350万元及以上的机械停车位供货业绩或所代理制造商的机械停车位供货业绩。

注:包含安装的供货业绩视为符合业绩要求。

(3)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4)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投标;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g.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者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h.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i.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j.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k.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l.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m.投标人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

n.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o.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p.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q.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r.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s.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t.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u.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v.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w.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第②项修改为本条);

x.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jzsc.mohurd.gov.cn)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y.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z.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A.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产品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第L项修改为本条);

B.在雄安新区招标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被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第⑤项修改为本条);

C.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本条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查询的“信用中国”网站“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为准)(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第u项修改为本条);

D.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本条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为准,处罚日期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准)(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第s项修改为本条);

E.以上w、x、y、z、A、B、C、D与信誉要求不一致的,以w、x、y、z、A、B、C、D条要求为准;

F.投标人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5)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本次招标接受(接受或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代理商投标的,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材料,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7)其他要求:制造商不得与其授权的代理商在同一标段中投标,代理商供应过程中必须提供所代理范围内制造商物资,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制造商或提供贴牌产品,且不允许分包、转包。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12月3日00时00分00秒至 2025 年12月25日08时59分00秒(北京时间,下同)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注册本网会员并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陈经理
手机:13611390867
电话:010-89940160
邮箱:kefu@dljczb.com
QQ:2830892928
请登录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