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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洼蓄滞洪区(河北省部分)防洪工程与安全建设(雄县段)新增撤退路、撤退桥招标公告
2025-12-15

文安洼蓄滞洪区(河北省部分)防洪工程与安全建设(雄县段)新增撤退路、撤退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文安洼蓄滞洪区(河北省部分)防洪工程与安全建设(项目名称)已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水利厅(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关于文安洼蓄滞洪区(河北省部分)防洪工程与安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冀发改农经【2024】495号)、关于文安洼蓄滞洪区(河北省部分)防洪工程与安全建设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及冀水审[2024]1232号文(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河北雄安雄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国债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河北雄安雄建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名称:文安洼蓄滞洪区(河北省部分)防洪工程与安全建设(雄县段)新增撤退路、撤退桥

(2)规模:新增撤退路3条,苟各庄二街村至G106国道、苟各庄四街村至G106国道及王庄子村至G106国道撤退路;新增撤退桥1座,苟各庄四街村至G106国道跨小白河撤退桥。

(3)建设地点:雄安新区雄县。

(4)计划工期:2026年6月30日前完工(实际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中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5)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范围内所有内容。

(6)质量标准:合格。

(7)标段划分:1个标段。

(8)招标控制价:4629782.23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行业主管部分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需要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业绩最低要求: / 

(3)项目经理最低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水利水电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不含临时,无在建工程且注册单位为投标人),具备有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提供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2025年7月1日至今任意连续3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4)财务要求:提供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且包括财务审计报告签字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无需提供审计报告附注。(成立一年内企业提供财务报表)

(5)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6)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前期咨询资料成果对潜在投标人全部公开的除外);

t.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u.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包括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雄安新区或招标人禁止其参加投标活动)(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第②项修改为本条);

v.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jzsc.mohurd.gov.cn)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w.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x.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y.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第l项修改为本条);

z.在雄安新区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调査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第⑤项修改为本条)。

A.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为准,处罚日期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m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准)(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第p项修改为本条);

B.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查询的“信用中国”网站()“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为准)(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第r项修改为本条);

C.投标人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D.投标人为被列入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施工单位。(按照《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被列入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加雄安新区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以上u、v、w、x、y、z、A、B、C、D与“(5)信誉要求”、“(6)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不一致的,以u、v、w、x、y、z、A、B、C、D条要求为准。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7)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其他要求:

技术负责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安全管理人员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提供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2025年7月1日至今任意连续3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 /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5 年 12月 16 日 00 时 00 分 00 秒 至 2026 年 01 月 05 日 08 时 59 分 00 秒 (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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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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