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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国贸中心项目IOC及管理系统工程招标公告
2026-01-05

雄安国贸中心项目IOC及管理系统工程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雄安国贸中心项目已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以《关于开展雄安城市航站楼综合体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1〕39号)《关于同意开展雄安国贸中心(D03-04-36、D03-04-39地块)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2〕43号)《关于雄安国贸中心(D03-04-41、D03-04-42、D03-04-43、D03-04-44号地块)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规建审改试点设函〔2022〕0724号)《关于雄安国贸中心(D03-04-36、D03-04-39地块)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自规审改试点设函字〔2023〕0018号)《关于同意调整雄安国贸中心(D03-04-36、D03-04-39地块)项目前期工作函建设单位的复函》《关于同意调整雄安城市航站楼综合体项目前期工作函项目名称及建设单位的复函》《关于雄安国贸中心项目核准的批复》(雄安核准〔2023〕11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雄安雄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 ,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冶长城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雄安国贸中心项目IOC及管理系统工程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河北雄安新区。

2.1.2项目规模:包含6宗地块(36、39、41、42、43、44),用地面积约16.2万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总建筑面积约106.29万平方米(其中地上67.18万平方米,地下39.11万平方米),包含9栋建筑、城市通廊、公共交通及枢纽,其中9栋建筑为6栋办公楼、1栋集中商业、1栋酒店及公寓、1栋航站楼。

2.1.3项目最高投标限价:4931.759443万元。

2.1.4服务期限:本系统的建设周期暂为24个月,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系统功能终验合格并交付使用。免费运维期(质保期)3年,自本项目终验通过的次日起算。

2.2招标范围:包括招商与运营管理中心IOC系统、空间及设施资产运营规划管理、商业办公招商租售管理、物业及设施监控维护管理、客户服务管理(主要内容为实体商业大会员管理)、地下空间交通管理、统一身份认证、统一门户、视频融合大模型产用一体化、物联数据平台(融合集成、物联网、数据平台、运维组件等)等及配套的系统软硬件支撑环境,支持新项目弹性接入与平滑扩容,以及为满足以上功能要求所需要的全部内容,包括材料设备的采购运输安装、软件开发、功能实现、系统集成、调试、系统上线、试运行、验收、培训、质保运维服务、科技创新工作等,并构建系统网络安全、安全保障、运维、标准规范体系等,提交成果文件。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2.3标段划分:本项目共1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业绩最低要求:近五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五年,以项目通过终验时间为准)具有1个已完成的合同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类似项目业绩。

注:类似项目业绩指①软件开发应用平台类或系统集成(不包含纯硬件系统集成)项目业绩(项目合同范围内至少包含空间及设施资产运营规划管理、商业办公招商租售管理、物业业务管理及设施监控维护管理、实体商业大会员管理、地下空间车辆人流交通管理(不含停车场业务管理)、IOC(含物联网或数字孪生)中的两个软件系统)或②智慧园区实施项目业绩。

其中智慧园区指以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协同运作的新型园区发展模式。

关键特征包括:

a.技术底座:物联网(感知)、云计算(算力)、大数据(数据中台)、数字孪生(互联与仿真);

b.核心目标:为运营业务管理高效赋能、优质服务、安全可控、绿色低碳、产业协同;

c.典型场景:资产规划运营管理、招商租售运营管理、园区运营平台、物业业务管理、智能安防、自适应交通管理、企业服务、应急指挥、环境监测。

(3)项目经理最低要求:项目经理1名。

(4)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t.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包括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雄安集团或招标人禁止其参加投标活动,本条是对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第②项的修改);

u.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jzsc.mohurd.gov.cn)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v.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w.投标人被列入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按照《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被列入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加雄安新区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第①项修改为本条);

x.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L项修改为本条);

y.在雄安新区招标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被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⑤项修改为本条);

z.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本条证明材料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为准,处罚日期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准)(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p项修改为本条);

A.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本条证明材料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查询的“信用中国”网站“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为准)(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r项修改为本条);

B.以上t、u、v、w、x、y、z、A与信誉要求不一致的,以t、u、v、w、x、y、z、A条要求为准;

C.投标人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6)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其他要求: / 。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  /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6年1月5日23:59:00至2026年1月30日08:59:00(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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