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容:1.第四部分评标方法“评分标准:适用于标段一、标段二、标段三:食堂副食品原材料配送”中“业绩”原为:“投标文件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若合同内容中无法体现年度配送金额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供合同甲方单位出具的证明年度配送金额的证明材料或发票佐证材料并加盖合同甲方单位公章)”,现更正为:“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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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安局轨道交通治安分局食堂原材料配送及换购服务项目更正公告
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