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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步区第一组团18号综合能源站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2026-02-06

起步区第一组团18号综合能源站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起步区第一组团18号综合能源站工程已由河北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以《河北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关于开展起步区第一组团18号综合能源站工程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6]18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雄安集团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财政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企业自筹70%+财政资金3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中国雄安集团智慧能源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起步区第一组团18号综合能源站工程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概况:

①本项目的建设地点:位于起步区第一组团;

②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综合能源站1座,总供热能力约221.77MW;新建燃气调压站1座,设计规模4万Nm³/h;新建一次供热管线路由长度约790m;次高压及中压燃气管线长度约600m;开关站1座;以及能源站出入联通道路一条,长度约54.5m。项目总投资约25046万元(不含土地征迁费)。

③质量标准:合格。

④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⑤本项目最高限价:4752681.01元(含税)。

(2)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勘察和设计、全过程驻场办公、配合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施工阶段技术交底、配合第三方BIM单位进行设计阶段BIM建模及应用、设计巡检及设计复盘总结、施工招标过程中的配合服务(配合招标控制价编制、招标答疑、现场踏勘、设备材料采购及选型等工作)、成本系统录入、现场施工配合、竣工图审核、竣工验收及结算等各阶段设计服务工作,设计成果需通过建设单位和第三方图审单位审查,并满足经济、适用、美观、合理的设计要求,按照需要完成一组团整体的水利计算,规划研究,负荷分析,建设时序分析等相关研究服务。

①工程勘察:包括但不限于满足本工程建设需要的初勘、详勘、补勘、测量、测绘(含交桩工作)、地质勘察、工程物探、工程室内试验、编制地质勘测报告、场地及周边现状高程测绘、现状地形及地下设施测绘、物探报告、交桩报告、基坑支护方案等,勘察成果需通过第三方图审单位审查,同时应配合完成招标人内部的立项和决策、施工配合、竣工验收等各阶段服务工作。

②工程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所需的概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等。设计范围除基坑支护、土建、机电、工艺等专业及配套工程外,尚应包括建筑风貌、夜景亮化、景观绿化、精装修、装配式、绿色建筑、电力外线工程、幕墙深化、园区内标线标识等专项设计和配合BIM单位进行初设及施工图设计阶段BIM3、BIM4的建模、报审与应用工作。

(3)服务期限

①勘察服务期限: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历天内完成初步勘察报告,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25日历天内完成详勘报告,施工配合期从项目开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最终以实际工期为准)。

②设计服务期限: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通过自规局专家评审后3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内部校审通过版),施工配合期从项目开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最终以实际工期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同时满足下列①、②项条件:

①工程勘察资质要求: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或同时具有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和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②工程设计资质要求:具备国家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管道GB1、GB2级)或《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压力管道设计GB1、GB2级),且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a-c任意一项设计资质:

a.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b.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

c.同时具备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热力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及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2)业绩最低要求:同时满足下列①和②条件:

①近五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独立承担过1项市政公用工程勘察工作的业绩;

②近五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独立承担过1项合同范围内包含能源站工程设计项目业绩。

注:1、本项目能源站工程指包含供冷或供热的场站工程。

2、勘察工作须至少包括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工作内容。

3、设计工作须至少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作内容。

4、若同一业绩合同中包括上述满足要求的多个不同类型的勘察、设计工作内容,视为满足该多个不同类型勘察、设计业绩要求。

5、市政公用工程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指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

(3)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①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为设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与勘察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

②勘察负责人最低要求:1名,具有高级(含)以上工程师职称,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执业证书,且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单位与投标单位一致(须附拟派勘察负责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人员执业注册信息数据截图)。

③设计负责人最低要求:1名,具有高级(含)以上工程师职称。

(4)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t.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u.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第②项修改为本条);

v.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jzsc.mohurd.gov.cn)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w.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x.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第l项修改为本条);

y.在雄安新区招标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被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第⑤项修改为本条)。

z.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为准,处罚日期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准)(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p项修改为本条)。

A.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查询的“信用中国”网站“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为准)(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r项修改为本条)。

B.以上 u、v、w、x、y、z 、A与招标公告“信誉要求”、“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不一致的,以 u、v、w、x、y、z 、A条要求为准。

C.投标人为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6)本次招标 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组成联合体的成员总数(含牵头人)不超过2家,联合体须按照其中一家单位进行全部勘察工作,另一家单位进行全部设计工作的形式进行分工;

②联合体成员承担不同专业工作的,资质及业绩认定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各自承担工作对应专业的资质及业绩认定;联合体牵头方须为设计单位,并满足本公告要求的最低设计资质及设计业绩要求且委派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承担本项目勘察工作的联合体成员方应满足本公告要求的最低勘察资质及勘察业绩要求并委派勘察负责人;

③已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④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招标公告第3(4)、(5)项要求;

⑤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⑥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7)其他要求: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不补偿 (补偿或不补偿)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 /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6年02月06日23时59分00秒至2026年03月02日08时59分00秒(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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