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区容城县白洋淀大道改造工程EPC总承包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雄安新区容城县白洋淀大道改造工程EPC总承包 (项目名称) 已由 容城县改革发展局 以 关于雄安新区容城县白洋淀大道改造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容改发投资字【2026】10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容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资金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资金落实情况为 已落实 ,招标人为 容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设计、施工总承包 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位于雄安新区容城县白洋淀大道沿线区域,起点为津雄高速容城收费站出入口,终点为新城加油站南侧。
2.1.2建设内容及规模:道路总长度约2.216千米。建设内容包括修补机动车道5862.52平方米,修补非机动车道7301.75平方米,修补人行道、小路口6102.68平方米,修补路缘石、树池缘石11011.50米。新建照明灯杆100套,拆除旧灯杆及基础90套,新建箱式变电站2座,迁移监控、电子卡口14套及配套设施,迁改标志牌4套,新建非机动车道指示牌12个,新建雨水管372米,新建雨水口30座,加固现状雨水口23座,更换检查井盖100处,加固检查井85处,补植行道树329棵,更换绿化带8678平方米。
2.1.3项目概算总投资:1484.86万元。本项目最高限价:1316.81万元;其中:设计费最高限价:26.05万元;工程费最高限价1290.76万元。
2.1.3计划工期:设计周期:30日历天;施工工期:总工期90日历天。(设计工作含在总工期内,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
2.1.4质量标准:设计:满足现行行业相关规范要求;施工: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规范,并达到合格标准;
2.1.5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分为1个标段
2.2招标范围:本项目为设计、施工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项目所需全套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进行限额设计和优化设计,施工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按照施工要求完成配套设备及主要材料的采购等工作及工程缺陷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
1)设计资质(满足以下a、b、c任意一项均可):
a.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b.具备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及以上资质;
c.同时具备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甲级及以上设计资质和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
2)施工资质: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需要(需要或不需要)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经理业绩最低要求:/ 。
(3)项目经理最低要求:本项目共设1名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提供项目经理在本单位2025年1月至今至少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记录。(联合体投标的,项目经理须由联合体牵头方委派并负责整个项目的整体协调、管控等工作)
(4)设计负责人最低要求: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提供设计负责人在本单位2025年1月至今至少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记录。
(5)施工负责人最低要求:具备市政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可由本项目项目经理兼任,提供施工负责人在本单位2025年1月至今至少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记录。
(6)财务要求:提供2022、2023、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且包括财务审计报告签字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无需提供审计报告附注。(若2022年以后成立,则提供成立至2024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若2024年后成立,无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7)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 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 3 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 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 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 2 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 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 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 3 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 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 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8)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 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 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 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 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
s.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前期咨询资料成果对潜在投标人全部公开的除外) ;
t.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u.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包括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招标人禁止其参加投标活动)(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第②项修改为本条);
v.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w.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x.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y.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第L项修改为本条);
z.在雄安新区招标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被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第⑤项修改为本条)。
A.以上u、v、w、x、y、z 与招标公告“信誉要求”不一致的,以u、v、w、x、y、z 条要求为准;
B.投标人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C.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为准,处罚日期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准)(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第p项修改为本条);
D.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本条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查询的“信用中国”网站“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为准)(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第r项修改为本条);
E. 投标人为被列入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施工单位。(按照《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被列入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加雄安新区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F.投标人存在清单加密锁号一致的情况,投标人未上传软件版工程量清单。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本次招标 接受(接受或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联合体各方须满足其所承担招标内容对应的上述资质最低要求;最多接受2家单位组成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本招标公告“信誉要求”、“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要求;
②联合体各方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其他成员方的权利义务,及联合体各方的协议分工金额及权重;
③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④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⑤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招标、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0)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不补偿 (补偿或不补偿)
(11)其他要求: / 。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 综合评估法 。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6年02月14日00时00分00秒至2026年03月06日 08时59 分59 秒(北京时间,下同)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注册本网会员并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陈经理
手机:13611390867
电话:010-89940160
邮箱:kefu@dljczb.com
QQ:2830892928
请登录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