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城县看守所、拘留所迁建工程项目监理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容城县看守所、拘留所迁建工程项目已由容城县改革发展局以容改发投资字〔2026〕1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容城县公安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性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容城发展集团市政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名称:容城县看守所、拘留所迁建工程项目监理。
(2)建设地点:位于雄安新区容城县南张镇西野桥村村南。
(3)建设规模:本项目总用地面积30107.17㎡(约45.16亩),总建筑面积为14311.68㎡。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3871.78㎡,地下建筑面积439.90㎡。建设内容为新建1栋3层看守所办案及业务用房3266.03㎡,1栋1层看守所监区4779.33㎡,1栋2层看守所食堂及库房561.6㎡,1栋1层变配电室及柴发机房283.8㎡,1栋1层看守所门卫58.8㎡,1栋2层拘留所2394.42㎡,1栋1层拘留所门卫50.18㎡,1栋地上1层地下1层涉案物资管理用房及设备用房627.7㎡(地上187.8㎡、地下439.9㎡),1栋3层武警营房2191.82㎡,1栋1层武警营房门卫及消控室50.44㎡,1座监区围墙及岗楼(总长391米,岗楼建筑面积47.56㎡)。同步建设室外管网、道路、绿化、围墙等配套工程及信息化智能系统。
(4)项目投资估算/概算:本项目总投资11235.17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9401.97万元。
(5)监理服务期限:自委托人通知进场之日起至项目缺陷责任期结束止。
(6)招标范围:施工准备阶段的相关监理工作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造价控制,对安全、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以及保修阶段监理及后续服务管理以及与工程监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7)质量标准:合格。
(8)标段划分:1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监理资质:
具备以下 1、2、3之一 :
1. 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资质;
2. 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3. 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专业乙级资质;
其他要求:在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2)业绩最低要求:/。
(3)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和高级工程师(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投标人须提供本单位为其缴纳的2026年1月1日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总监理工程师为退休人员的,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有效的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
(4)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次或累计罚款/元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t.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u.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第②项修改为本条);
v.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jzsc.mohurd.gov.cn)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w.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 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x.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投标人;
y.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第L项修改为本条);
z.在雄安新区招标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被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第⑤项修改为本条)。
A.以上 u、v、w、x、y、z与招标公告“信誉要求”不一致的,以 u、v、w、x、y、z 条要求为准。
B.投标人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C.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为准,处罚日期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准)(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第p项修改为本条)。
D.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本条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查询的“信用中国”网站“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为准)(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第r项修改为本条)。
E.投标人为被列入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监理单位(按照《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被列入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加雄安新区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7)其他要求:本项目需配备至少1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及3名监理员。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1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6年4月9日9时00分00秒至2026年4月29日8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下同)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注册本网会员并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陈经理
手机:13611390867
电话:010-8994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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