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容城县看守所、拘留所迁建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 已由 容城县改革发展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以 容城县改革发展局关于容城县看守所、拘留所迁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容改发投资字〔2025〕36号、 容城县改革发展局关于容城县看守所、拘留所迁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 , 容改发投资字[2026]1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容城县公安局 ,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资金 (资金来源)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资金落实情况为 已落实 ,招标人为 容城发展集团市政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容城县看守所、拘留所迁建工程项目施工 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位于雄安新区容城县南张镇西野桥村村南 。
2.2.建设规模及内容:本项目总用地面积30107.17㎡(约45.16亩) ,总建筑面积为14311.68㎡ 。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3871.78㎡ ,地下建筑面积439.90㎡ 。建设内容为新建一栋3层看守所办案及业务用房3266.03㎡ , 1栋1层看守所监区4779.33㎡ , 1栋2层看守所食堂及库房561.6㎡ , 1栋1层变配电室及柴发机房283.8㎡ , 1栋1层看守所门卫58.8㎡ , 1栋2层拘留所2394.42㎡ , 1栋1层拘留所门卫50.18㎡ , 1栋地上1层地下1层涉案物资管理用房及设备用房627.7㎡ ,(地上187.8㎡ ,地下439.9㎡) , 1栋3层武警营房2191.82㎡ , 1栋1层武警营房门卫及消控室5 0.44㎡ , 1座监区围墙及岗楼(总长391米, 岗楼建筑面积47.56㎡) 。同步建设室外管网、道路、绿化、围墙等配套工程,及信息化智能系统 。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和图纸 。
2.3.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1个标段。
2.4.质量标准:合格。
2.5.计划建设工期: 15个月 。(实际以监理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各阶段性工程完工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
缺陷责任期:24个月 。
2.6.本招标项目合同估算价:约9401.97万元。
2.7.招标范围:容城县看守所、拘留所迁建工程项目采购、施工,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所含全部内容,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并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负责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
施工资质:
具备以下 1、2、3、4之一 :
1. 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 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3. 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4. 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
其他要求: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施工能力。
需要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业绩最低要求:
/。
(3)项目经理最低要求:
须同时具备以下要求:
1.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 ,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 。且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经理不得兼任本项目其他职务)(提供承诺书) 。
2.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项目经理近6个月任意一个月的(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社保缴费证明。
3.近五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不超过五年, 以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以项目经理身份承担过1个已完成的总建筑面积10000(含)平方米及以上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若投标人所附业绩为PPP项目业绩或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业绩或联合体施工总承包项目业绩或多专业施工项目联合业绩等的,该业绩证明材料中满足以上项目经理业绩类型信息的,视为该项目业绩满足资质要求) 。
(4)财务要求:
提供2022、2023、2024年度(若2022年后成立,提供成立至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财务审计报告签字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扫描件,无需提供审计报告附注 。(若2 024年后成立,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 。如为联合体,则仅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即可 。
注 : 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 。
(5)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 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6)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 ”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 ”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前期咨询资料成果对潜在投标人全部公开的除外);
t.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u.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 ”第②项修改为本条) ;
v.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jzsc.mohurd.gov.cn)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 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w.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 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x.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投标人;
y.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第L项修改为本条);
z.在雄安新区招标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被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第⑤项修改为本条)。
A.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本条证明材料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为准,处罚日期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准)(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P项修改为本条)。
B.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本条证明材料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查询的“信用中国”网站“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为准)(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r项修改为本条)。
C.投标人为被列入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单位(按照《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被列入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加雄安新区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D. 以上u、v、w、x、y、z、A、B、C与“信誉要求 ”“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不一致的, 以u、v、 w、x、y、z、A、B、C条要求为准 。
E.不同投标人存在清单加密锁号一致的情况。
F.投标人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 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 , 接受社会监督 。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 、谁举证 ”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 ”在“投诉与答复 ”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
(7)本次招标 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a.组成联合体的成员总数(含牵头人)不超过2家,联合体各方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 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其他成员方的权利义务,及各自工作量所占预估比例 ;
b.本项目联合体牵头人须为承担施工内容中工作量预估占比高的成员方(即分工金额权重≥50%) ,项目经理须由联合体牵头人一方委派;
c.联合体成员承担同一专业工作的,按照联合体各方资质等级最低的认定其资 及业绩;联合体成员承担不同专业工作的,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承担工作对应各自的专业资质及业绩认定;联合体未明确按专业分工的视同双方均承担建筑工程施工,双方均需满足招标公告“ 资质最低要求 ”要求;
d.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e.联合体各成员均须满足招标公告“信誉要求 ”、“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要求 ”;
f.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g.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
(8)其他要求:
/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 /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 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6-04-10 00 :00 :00 至 2026-05-06 08 :59 :59 (北京时间,下同)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注册本网会员并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陈经理
手机:13611390867
电话:010-89940160
邮箱:kefu@dljczb.com
QQ:283089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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