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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泥渣净化厂余土余砂清运处置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2026-04-27
项目公告


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深圳市光明区环境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就光明泥渣净化厂余土余砂清运处置服务项目(招标代理项目编号:SZ-05-04A-2026-D-F-E10031)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项目资金由深圳市光明区环境水务有限公司自筹,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前来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光明泥渣净化厂余土余砂清运处置服务项目

2.2招标代理项目编号:SZ-05-04A-2026-D-F-E10031

2.3招标范围:因需对深圳市光明泥渣净化厂余土余砂外运处置,招标人拟选择1至2家供应商对余土余砂进行外运及处置。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 项目需求。

2.4项目预算及限价:余土余砂清运一年总计预算费用95.64万元。项目设置单价限价,其中:余土清运处置最高单价为148.00元/m³;余砂清运最低抵扣单价为50.00/m³。

2.5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12个月)。合同期限采用1+1模式,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甲方根据乙方履约情况,双方协商续签一年服务合同,但总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合同期内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服务质量、政策等因素和乙方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约定合同终止时间需提前5天通知乙方。合同项目提前终止时,按照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招标人不负任何补偿责任。

2.6服务地点:深圳市光明区。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及深圳信用网(https://www.szcredit.org.cn/)相关查询截图)

3.2投标人资质要求:

(1)投标人应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投标人需提供有效期内余土处置证明文件,即投标人分别按照以下条件之一提供证明文件:

①投标人自有处置场所的,需提供自有处置场所环境影响批复文件(包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或污泥处理处置等与本项目余土相关的处置内容);

②投标人拉运至其他终端场所处置的,处置场所需提供辖区住房和建设局出具的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备案证明,或按照证明文件①要求提供处置场所的环境影响批复文件;

(3)出具处置场所同意接收本项目余土的证明文件。若处置场所在深圳市外的,还需提供当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接收本项目余土的证明文件。

3.3投标人自2023年1月1日至今没有因行贿、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违规违法分包、提供投标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被招标单位因此取消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提供资格声明函)

3.4投标人具有良好的信誉财务状况,没有处于政府主管部门勒令停业、整顿、资产冻结等状况,近3年内(2023年1月1日至今)在经营活动范围中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没有重大质量事故及安全事故记录(须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3.5投标人应经营状况良好,且近3年内(2023年1月1日至今)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是指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人需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内对以上三项内容的查询截图)。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可在响应截止日当天查询复核,如与投标人递交信息不一致,以评标委员会最后评审结果为准。

3.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该项目投标,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必须提供《投标人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

3.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

四、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方法为合格制,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未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投标将被否决。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6年4月27日至2026年5月8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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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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