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计划备案号:440101-2021-04899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M440000070700933900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广州大学图书馆2021年度原版外文港澳台图书供货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03月3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原因:变更
更正内容:
一、采购文件第52页附表四:商务评审表,原为:
序号 | 评审内容 | 分值 | 评分参考及分值 |
4 | 与出版社合作情况 | 24分 | 与国外大型正式出版社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提供合作证明文件复印件。每提供一份得1分,最高得24分。 |
,更正为:
序号 | 评审内容 | 分值 | 评分参考及分值 |
4 | 与出版社合作情况 | 24分 | 与港澳台地区或国外出版社具备有效的合作关系,提供合作证明文件复印件。每提供一份得1分,最高得24分。 |
二、招标文件第46页(四)价格评审“2.政府采购政策性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由原来的“政府采购政策性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1)投标人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包括成员全部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联合体)且投标产品含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时,报价给予X1的价格扣除(X1的取值范围为6%),即:评标价=核实价-小微企业产品核实价×X1;
(2)投标人为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必须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报价给予X2的价格扣除(X2的取值范围为2%~3%),即:评标价=核实价×(1-X2);
(3)本条款所称小型或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小型或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4)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5)本条款中(1)(2)两种修正原则不同时使用。投标人认为其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应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明确企业类型,并提供最近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否则评审时不能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
(6)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7)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变更为:
2.政府采购政策性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1)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2)节能、环保要求
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具体按照本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3)对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价格扣除
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凡符合要求的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照以下比例给予相应的价格扣除:(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微企业)。
序号 | 情形 | 适用对象 | 价格扣除比例 | 计算公式 |
1 | 小型、微型企 业,监狱企业,残疾人 | 投标产品均由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 6% | 本项目对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给予相应百分比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同等价格扣除,但同时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小微企业的,不重复价格扣除。 |
注:(1)上述评标价仅用于计算价格评分,成交金额以实际投标价为准。(2)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
(4)价格扣除相关要求
①所称小型和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 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②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供应商应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须投标供应商提供由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否则不认定价格扣除。
说明: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三、在招标文件第5页“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原为:2021年04月22日上午09:00~09:30(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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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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