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区商业卫星产业园近零碳综合能源项目(一期)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雄安新区商业卫星产业园近零碳综合能源项目已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雄安新区营商环境局以《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冀发改政务备字〔2025〕309 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雄安备案〔2025〕078 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雄安集团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中国雄安集团智慧能源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雄安新区商业卫星产业园近零碳综合能源项目(一期)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项目的建设地点:河北省保定市雄安新区昝岗组团ZG07-01-04-01、ZG07-01-05-01、ZG07-02-01-01、ZG07-02-02-01、ZG07-02-03-01、ZG07-02-04-01地块。
2.2本项目的建设规模:
雄安新区商业卫星产业园近零碳综合能源项目(一期)包括1座能源站、全部的浅层地埋孔及室外管线、厂房及附属建筑的屋顶光伏及储能系统。其中:
1)能源站承担雄安新区商业卫星产业园部分厂区的冷、热负荷,总供能面积约59773㎡,总热负荷约9174kW,总冷负荷约12780kW。
2)配套浅层地埋孔约3820孔。水平联络管及浅层地埋主管约2000米(路由长度)。
3)一期光伏计划安装N型单晶硅650Wp光伏板共约5456片,直流总容量约3.5464MWp,交流总容量约3.08MW,预计年发电量约346.80万千瓦时。本项目配置344kW/688kWh储能装置一套。
本项目估算金额约为10632.73万元。
2.3本项目的工期要求:
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2月24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6月15日,缺陷责任期24个月,具体开工时间以监理单位下达的开工令为准。
2.4本项目招标范围:
雄安新区商业卫星产业园范围内的一座综合能源站、配套浅层地热地埋孔及水平联络管和地埋主管、分布式屋顶光伏系统和储能、冷却塔等项目全部内容的施工。包含但不限于能源站内热力系统及配套电气、自控系统等、打井区域内浅层地热井、检查井及土方开挖回填、场地平整、浅层地热井至能源站联通直埋管线、大市政热力接驳点至能源站的一次热力直埋管线、浅层地热系统整体调试、验收等工作以及屋面光伏板、逆变器、光伏板的支架及基础、从光伏板至建筑主体预留电力接入点的线缆、配电柜和储能等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电力系统接入手续办理、并网上网、国家电网验收等事宜以及相关的技术服务,不包含能源站土建。具体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含数字化模型BIM建设及应用,包括缺陷修复及保修等工作。
2.5质量标准:合格。
2.6本项目的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
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需要具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业绩最低要求:/。
(3)项目经理最低要求:配备1名项目经理,须同时满足以下①和②:
①具有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且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②近五年内(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交/竣工验收资料时间为准)具有1项以项目经理身份承担过的合同额3000万元及以上(或地埋换热孔1000孔及以上)浅层地热系统工程。
注:本项目浅层地热系统工程施工业绩指合同范围内须同时包含浅层地埋孔和联通管线和机电设备安装的施工业绩。
温馨提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文件的要求:①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②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③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若投标人所附证书为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请各投标人按照相关要求提供一级建造师证书等相关资料,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4)财务要求:/。
(5)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6)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前期咨询资料成果对潜在投标人全部公开的除外);
t.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u.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包括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雄安集团或招标人禁止其参加投标活动,本条是对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②项的修改);
v.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jzsc.mohurd.gov.cn)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w.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x.投标人为被列入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施工单位(按照《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被列入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加雄安新区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第①项修改为本条)。
y.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L项修改为本条);
z.在雄安新区招标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被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⑤项修改为本条)。
A.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为准,处罚日期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准)(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p项修改为本条)。
B.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本条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查询的“信用中国”网站“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为准)(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r项修改为本条)。
C.以上u、v、w、x、y、z、A、B与信誉要求不一致的,以u、v、w、x、y、z、A、B条要求为准。
D.投标人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E.投标人存在清单加密锁号一致的情况。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7)本次招标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联合体各方须满足其所承担施工内容对应的上述资质最低要求;最多接受2家单位组成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本招标公告第3(4)、(5)、(6)款要求;
②联合体各方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其他成员方的权利义务及各自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即分工金额权重)所占预估比例(注:各自工作内容分工可以按各单位所承担的浅层地热井施工数量进行分工,不得按一家单位承担机电设备安装施工、另一家单位承担浅层地热井施工进行分工)。
③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④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⑤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招标、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可由联合体任意一方选派。
(8)其他要求:/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 1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 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6年 1 月 14 日23时59分00秒至2026年 2 月 9 日8时59分00秒(北京时间,下同)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注册本网会员并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陈经理
手机:13611390867
电话:010-89940160
邮箱:kefu@dljczb.com
QQ:283089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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