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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商业卫星产业园近零碳综合能源项目(一期)监理招标公告
2026-01-14

雄安新区商业卫星产业园近零碳综合能源项目(一期)监理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雄安新区商业卫星产业园近零碳综合能源项目已由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雄安新区营商环境局 以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冀发改政务备字〔2025〕309 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雄安备案〔2025〕078 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中国雄安集团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 ,资金落实情况为 已落实 ,招标人为 中国雄安集团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 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雄安新区商业卫星产业园近零碳综合能源项目(一期)监理  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项目的建设地点:河北省保定市雄安新区昝岗组团ZG07-01-04-01、ZG07-01-05-01、ZG07-02-01-01、ZG07-02-02-01、ZG07-02-03-01、ZG07-02-04-01地块。

2.2本项目的建设规模:

雄安新区商业卫星产业园近零碳综合能源项目(一期)包括1座能源站、全部的浅层地埋孔及室外管线、厂房及附属建筑的屋顶光伏及储能系统。其中:

1)能源站承担雄安新区商业卫星产业园部分厂区的冷、热负荷,总供能面积约59773㎡,总热负荷约9174kW,总冷负荷约12780kW。

2)配套浅层地埋孔约3820孔。水平联络管及浅层地埋主管约2000米(路由长度)。

3)一期光伏计划安装N型单晶硅650Wp光伏板共约5456片,直流总容量约3.5464MWp,交流总容量约3.08MW,预计年发电量约346.80万千瓦时。本项目配置344kW/688kWh储能装置一套。

本项目合同估算价约200万元。

2.3本项目招标范围:图纸范围内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缺陷修复及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安全环保、疫情防控等方面监理。若本工程达到相应规模,需实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则相关费用已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由投标人承担,招标人不另行支付。水土保持监理具体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以大数据和区块链为基础,通过区块链资金管理平台对本项目的全过程资金进行管理,落实雄安新区关于建设者工资保障等相关规定。

2.4本项目的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2.5 监理服务期限: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2月24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6月15日,缺陷责任期24个月,监理服务期限自施工准备阶段至缺陷责任期结束,具体监理服务开始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2.6质量标准:合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应满足下列①②项的要求之一:

①投标人须满足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机电安装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丙级(含)及以上资质;

②投标人须满足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2)业绩最低要求: / 。

(3)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配备总监理工程师1名,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同时满足下列①至⑤项的要求:

①具有机电安装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

②具有高级(含)及以上工程师资格;

③近两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具有1项以总监理工程师身份负责过的市政公用工程或热力工程监理业绩;

④在工程建设领域无不良行为记录(提供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无不良行为记录截图);

⑤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

(4)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t.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u.投标人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仍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按照《中国雄安集团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雄安集办发〔2025〕80号)等有关要求被拒绝参与雄安集团建设项目投标且在处罚期内的);

v.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jzsc.mohurd.gov.cn)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w.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x.投标人为被列入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监理单位(按照《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被列入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加雄安新区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第①项修改为本条);

y.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L项修改为本条);

z.在雄安新区招标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被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⑤项修改为本条)。

A.投标人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B. 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本条证明材料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为准,处罚日期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准)(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p项修改为本条)。

C. 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本条证明材料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查询的“信用中国”网站“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为准)(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r项修改为本条)。

以上u、v、w、x、y、z、A、B、C与“信誉要求”不一致的,以u、v、w、x、y、z、A、B、C条要求为准。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6)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7)其他要求: / 。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 1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6年 1 月 14 日23时59分00秒至2026年 2 月 9 日8时59分00秒(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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