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2025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配套)二标段 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乌兰浩特市2025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配套)二标段 已由 乌兰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批准建设,招标人为 乌兰浩特市物业服务中心 ,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招标项目名称:乌兰浩特市2025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配套)二标段2.2建设地点:金座广场、金座汽贸城、顺达楼2.3招标规模:建设规模及内容:供热管线约5150m(供热管道最大管径:DN200)、污水管线2542m(污水管道最大直径:DN300)、雨水管线723m、给水管线1790m(给水管道最大直径DN200)、燃气管线1858m(2公斤/平方米以下为中压)、雨水井18座、雨水口32座、排水井152座、采暖井166座、给水检查井168套、路面拆除及恢复约12400㎡等;2.4项目计划投资:971.362156万元2.5标段划分:
| 标段编号 | B1522002026032001001001 | 标段名称 | 乌兰浩特市2025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配套)二标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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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范围 | 工程-工程施工-市政工程-给水工程;工程-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排水工程;工程-工程施工-市政工程-燃气工程;工程-工程施工-市政工程-热能及供热工程;工程-工程施工-市政工程-道路工程 |
| 合同估算价(万元) | 971.362156 | 工期(日历天) | 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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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所有标段 接收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报名;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①投标时需提交联合体协议作为要件之一,联合体协议中要载明联合体投标代表的牵头人,并声明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相关工作范围;②联合体各方均需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冻结;③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否则其投标和与此相关的联合体投标将被拒绝;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企业按照联合体协议书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④由联合体投标的,必须由牵头人下载文件等招标事宜,牵头人未办理而由联合体其他成员办理的,将导致联合体投标被拒绝,联合体成员必须办理 CA 锁;⑤如果不是联合体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联合体协议。3.2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或以上资质企业,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 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工程专业贰级(含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不得担任其他在建、中标或预中标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市政工程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资格,至少 含市政施工员 1 名、市政质量员 1 名,市政质量负责人 1 名,提供岗位证书,安全员 1 名 , 提供合格有效的安全考核 C 类证书; 3.3 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 ” 网(); 3.4 投标人、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拟派项目经理近三年内不得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查询渠道中国裁判文书网;裁判文书网主页>>案由:刑事案件>>对单位行贿>>; 3.5 财务要求: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 3.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7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报名;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①投标时需提交联合体协议作为要件之一,联合体协议中要载明联合体投标代表的牵头人,并声明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相关工作范围;②联合体各方均需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冻结;③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否则其投标和与此相关的联合体投标将被拒绝;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企业按照联合体协议书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④由联合体投标的,必须由牵头人下载文件等招标事宜,牵头人未办理而由联合体其他成员办理的,将导致联合体投标被拒绝,联合体成员必须办理 CA 锁;⑤如果不是联合体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联合体协议。 3.8 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况不得投标: (1)被责令停业的;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2)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因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被相应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并且目前正处于处罚期内的; (3)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3.3其他要求:一、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6年 3 月 24 日00时00分至 2026年 3 月 30 日 17时 30 分(北京时间 ) , 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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